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原则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和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用的数额、商标许可的种类、时间和范围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其中,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可以按照侵权商品销售量与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确定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可以按照侵权行为造成的商品销售额减少额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额与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调查、收集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在按照上述标准确定侵权人赔偿责任时,可以按照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50万元以下,当事人在此数额内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销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并可以作出罚款、没收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以及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民事处罚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进行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