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的行为,提高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维护市场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中介服务和监督管理中介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组织,是指受市场主体委托,依法设立,有偿提供认证、代理、信息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提供认证、审核、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认证服务的认证服务机构;

(二)提供法律事务、招标投标、工商登记、专利、商标、税务、保险、因私出入境、演艺、理财、代建、监理、寄售、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服务的代理服务机构;

(三)提供婚姻、人力资源、道路运输、留学、信贷、科技、金融、档案、家政等信息咨询的信息服务机构。;

(四)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综合性组织;

(五)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活动,是指中介组织接受市场主体的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信息,向委托人有偿提供鉴证、代理、信息服务的活动。第四条中介组织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引导、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约束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负责相关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已登记且无行政管理部门的中介组织,以及经该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检验、计量及相关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财务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3.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民政部门负责对在民政登记的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2.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拍卖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旧货交易、租赁和直销等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评估、房屋中介、工程监理等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

4.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职业、人才、劳动力市场及相关职业劳动技能培训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6.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介组织管理协调机制,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加入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法律法规规定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加入或者成立行业协会的,从其规定。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对中介行业进行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的基本功能,提高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道德和业务素质及服务质量。第二章就业管理第八条中介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设立中介组织实行登记制度。设立中介组织应当向当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自治区外的中介组织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组织或其分支机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鼓励中介组织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第十一条中介组织应当与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在职能、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分开。第十二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中介执业资格但未取得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中介执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选择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服务。中介组织依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制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中介组织提供中介业务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