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为物权客体的,从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权和专有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解释》这一条是关于物权法范围的规定。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的所有权是指物主是谁,确定物的所有权就是确定民事上的产权属于谁,这是使用物的前提。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必须确定物的归属原则,这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业主使用自己的财产,还是送给他人,都是对财产的使用。
物的使用是物的所有权的目的。物权法调整因物的使用而产生的关系,确定物的使用规则,这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物权法适用于因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一般不调整所有物的所有权和利用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所有权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关系”。
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物权法属于民法,调整横向社会关系;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纵向关系也涉及到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这种关系主要由行政法和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将属性管理器添加到您的收藏夹!
《物权法》规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树木和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东西,如汽车、电视等。
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中对物的分类。之所以这样分类,主要是为了便于根据不动产和动产各自的特点进行规范。物权法中的物通常是有形的或有形的,指的是物理上的东西,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等。所谓“有形之物”或“有形之物”,主要是相对于精神产品而言的。作品、商标、专利等。都是精神产品,是无形的还是无形的。精神产品不受物权法调整,主要由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专门法律调整。
世间万物,并不是所有有形之物或有形之物都是物权法的客体,但能成为物权法客体的,也一定是人类能控制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而人类不能控制和使用的,就不是物权法的客体。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原来不能控制和利用的东西也可以控制和利用,这也纳入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调整的物的范围也在扩大。
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某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押。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因此,在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权利是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是财产权利的一种,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某些事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为财产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以也叫“绝对权利”;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所以物权也被称为“对世界的权利”。
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如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不是要求与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人。正因为如此,债权被称为“人权”和“相对权”。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保证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质押、留置等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此外,还有两个相关的问题需要解释:
1。“物权”与“物权”、“财产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这部法律的名称是《物权法》。有人认为“产权”不好理解,“产权”好理解。建议将法律名称改为“物权法”或“财产所有权法”。这里要说明的是,物权比财产权更宽泛,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债权主要由合同法调整,知识产权主要由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调整,继承权主要由继承法调整。同时,“财产所有权”一词仅在所有权方面比“财产权”更窄。物权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后两种权利也是相对独立的物权。因此,这部法律的名称不应称为“物权法”或“财产所有权法”,而采用“物权法”更为准确
2。论物权主体。该条第3款和第1条将物权主体描述为“权利人”。立法过程中对物权主体如何表述意见不一,有的建议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有的建议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的建议定义为“国家、集体、私人”;有的建议定义为“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