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法有哪些规定?
1.《商标法》对恶意抢注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复制、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三条)。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部分)。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抢占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二。商标恶意注册的认定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注册的上述规定体现了相同的立法目的,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一起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为主观上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同要求。恶意的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申请人因其代理或代表、贸易、合作、地理(地区)或其他关系而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申请人的商标。2.被申请人因商号、作品、设计、名称、肖像等因素的知名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3.如果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4.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游景点名称、产地名称等属于公共资源的存在。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费和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第三,恶意抢注商标法适用的是除恶务尽,各种具体抢注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要求不尽相同。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理标准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在以案例回顾为例,简单说明一下。(1)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适用要求是1,第一款保护驰名的未注册商标。(1)申请人商标驰名但未在中国注册;(二)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三)双方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4)使用有争议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2.第2款保护驰名注册商标。(1)申请人的商标在中国驰名并注册;(二)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3)双方使用的货物不是相同或类似的货物;(4)使用争议商标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根据实践,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考虑该商标在中国是否驰名。申请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商标在申请争议商标前的驰名证据。也就是说,当我们参照商标法解决恶意抢注的案例时,商标法给出了可以认定对方是恶意抢注的具体行为。只要有上述行为,当地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该商标权。但商标局一般不会直接对抢注方进行行政罚款。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权后,要想进行民事赔偿,只能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