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废钢利用协会章程

中国废钢应用协会章程

2008年5月14日,中国废钢应用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废钢应用协会

中文名称:中国废金属利用协会(CAMU)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从事废钢应用、回收、加工、经销和交易,冶金渣开发利用,从事废钢加工设备、检测设备和冶金渣处理设备的生产企业和供应商,以及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它是一个依法成立的法人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服务会员、行业和政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废钢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为指导,遵守中国人民和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方向,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实现依法设立、依规开会、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的方针,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登记机关是民政部。协会接受并服从上述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本会于1995依法加入世界回收组织国际回收局(BIR),成为金卡会员。

单位。

第八条本协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北京。

第二章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是:

(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会员单位,深入行业调查,积极

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依法开展废钢铁行业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三)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参与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和监督,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规章制度。

范行业行为,建立健全自律管理和约束机制。在协调废钢回收利用、维护废钢市场秩序和进口废钢方面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五)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制定并组织实施银行

职业道德,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协助政府查处违法行为。宣传先进,督促整改。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六)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废钢经济信息,办好《中国废钢》和《中国》杂志

中国废钢应用协会网站,编写参考资料,进行技术咨询,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七)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废钢和循环经济交易会和展览会。

会议,举办报告会和研讨会,开展招商引资等活动,帮助企业开拓新市场,培育和建设行业市场。

(八)发挥行业协会优势,承担国家级研究。组织国内外废钢铁资源的研究。

现状和废钢应用技术,促进废钢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推广废钢加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促进废钢加工质量的提高;研究冶金渣的开发利用;研究废钢替代品的技术和应用;推动技术开发与合作,组织行业科技成果交流与推广,开展科技成果奖评审,努力推动全行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健康发展。

(九)组织人员、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和帮助成员企业搞好经济。

营地管理。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对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诊断和攻关。提供咨询服务。

(十)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协助。

成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废料进口工作。

(十一)代表行业或协调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及相应保障措施等相关工作。

建立预警机制,保障中国废钢产业安全。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受政府及成员企业委托,参与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

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咨询。

(十三)承办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和学会的委托

提供特殊服务。

第三章成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接受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合法组织;

(二)支持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废钢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信誉。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书、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简介;

(二)经调查登记后,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及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要求或批评,享有监督权;

(5)自由退出会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某个成员连续两年无故缺席,

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由协会秘书处先行提示。若提示无效,则视为自动退出,并在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会员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团结和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严重违反章程的,由常务理事会罢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的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终止等重大事项;

(5)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通过。

只有半数以上的出席成员投票,它才能生效。

第19条会员代表大会之任期为四年(特殊情形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垫付的

或延期换届,由董事会投票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决定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实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领导协会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通过。

只有投票表决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会议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执行主任

董事人数不得超过65438+董事人数的0/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会议通过。

只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投票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通信形式。

会议类型。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分管领导选举产生,如果

任期内不再主管废钢业务的,应当及时召开协会理事会予以罢免和撤换;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协会有1名理事,15-20名副理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

会从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备案,并报民政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协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可以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协会工作中。

中间选的。重点负责与主席、副主席的日常沟通,协会日常重大事项的处理,对外工作的协调和协会秘书处的指导。

第三十条协会设秘书长1人,专职。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生,报民政部审批。协会设副秘书长2-3名,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批准,分别协助秘书长分管相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其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处理日常需要协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向国家有关部门、团体和企业协调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检查和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开展工作,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际工作。

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四)负责办事处、代表处等实体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秘书长每年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的专职人员应逐步年轻化、专业化,首次聘用年龄不得大于56周岁,工龄不得超过62周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第三十八条协会设立4-5个专业委员会,便于开展各项专业工作。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在《中国废钢应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有具体规定。

第五章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金来源是: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相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咨询、培训或者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5)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

经理事会讨论,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用

它必须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四十二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

真实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

会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离职前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发。

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协会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和民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企业清单执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是的。

第四十九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由主管单位审查。

审核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变更程序

第五十条协会不得更名,不得与现有协会或其分支机构重复设立分支机构。

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协会申请变更其办事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门提交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协会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应当将变更情况报送国家业务主管部门。

多涂抹。现任业务主管部门出具不再担任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确认函时,要求在文件下发后90日内寻找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协会申请变更住所(包括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住所);申请行业变更

经营范围(包括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经营范围);申请变更活动经费,应当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决定。

提出终止决议。

第55条终止本会之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检查并同意。

第56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除清算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五十八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登记管理。

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于2007年11月30日经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提交第四届理事会审议。

第一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5月14日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在20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