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三)

明清法律

一、主要法规和法律形式

(一)大明法

《大明法》是建国初年朱元璋修订,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朝基本法典。《大明法》比《唐律》简单,精神比《宋律》严格。它是一部在整个明朝都将保持不变的封建法律,其体例和条文为大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钊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法》的同时,亲自缔结了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的圣旨、圣旨续书和圣旨。

(3)清朝法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大臣们研究补充《大清律例》,并对律例进行详细修订,于乾隆五年(1740)完成,定名为《大清律例》。

清代法律的称谓仍然是七条,即名例、官、户、礼、兵、刑、工诸法。第一卷是所有法律的详细目录。卷二是各种图表,有六个赃物,五个刑具,狱具,丧服。第三卷是服务制度的具体规定。

大清律其次是大清律(分为条例、规则、案例、定案):(1)条例一般指单独的刑法(如秋审条例);(2)例是指关于某一行政部门或某一特殊事项的单行法规的集合(如院的规章);(3)例指皇帝就某事发布的“诏令”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文法又称“规约”,是指已经编纂、编辑的案件,是一部单独的法律。

(4)大明之礼与五代之礼。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明英宗编纂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代。清廷仿《明会典》编撰《清会典》,记载了各朝代主要国家机关的职责、事例、活动规则及相关制度。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典,合称“五代典”和“大清典”。

第二,收费和罚款

(一)明朝的罪行

1.*派对犯罪

朱元璋在位期间,创设“*党”罪,以惩治官员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罪行。

2.征兵(终身,永远)

明代在流放刑之外又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则4000里,近则1000里。包括罪犯本人和他的孙子。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出发,以重为主的原则。

明朝为了实行重典治天下的原则,将以前的宽大原则改为重从原则。

(2)重则贵,轻则轻的原则。

明律在定罪量刑上与唐律相比有自己的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严重犯罪加重处罚,对违背伦理秩序的犯罪从轻处罚。

三。司法系统的变化

(一)明清司法机关和三司司法职能的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持审判。明代刑部增设十三官司,负责各省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加强地方控制。清代刑部设置了十七个吏部,负责首都和各省的司法事务。

(2)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审查批驳。明代,大理寺若发现案件“不清或失准”,则驳回刑部,重新审理。三纠不当,皇帝最后裁决。大理寺在清代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参与秋审和热审的合审。如果对刑罚的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反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方监察和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联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大法务部”。三个法律部门联合审查重大疑难案件时,称为“三个法律部门联合审查”。

2.明代地方审级司法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州、县三级。

(2)省提审厅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报请中央刑事部批准执行。政府和县一级实行行政和司法一体化制度。

3.清代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司法厅、巡抚(兼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一审,有权决定鞭刑的处罚,以上行为的案件上报。

(2)府为二审,负责审查各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犯罪的意见,上报省检署。

(3)省检署为三审级,负责审查各地上报的有期徒刑以上案件,审理军流、死刑案件罪犯。对于“审供无差”者,报总督。如有疑义和遗漏,可以驳回再审,也可以送省内其他县政府再审。

(4)巡抚(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对监禁案件进行答辩,对军流案件进行审查,如无异议,定案并征询刑部意见。死刑案件必须复核并上报中央政府。

(2)张婷与明代工厂卫生人员司法制度

1.张婷是明代的一种制度,由皇帝下令,李思监督,锦衣卫处罚,大臣归罪于朝廷。礼盒是最多的。

2.厂指明朝宦官控制的东厂、西厂、内厂,卫指明朝皇帝的锦衣卫。北部城镇韦锦益掌管圣旨。

(三)明清时期的联合听证制度

1,明代联合听证制度。

(1)九卿的“轮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的案件,由大理寺大臣、左都御史顾问、总政使九卿等六位大臣共同审理,最后报皇帝裁决。

(2)法庭审判:在吏部尚书的主持下,对案情重大的犯人进行审判。清代的秋审、庭审都出自此地。

(3)大审:由司(朝廷机构)主持审判。

2.清代的会审制度。

(1)秋评。每年秋、八月,九卿、詹士、克道、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要员在天安门广场金水桥西审理全国上报的狱中斩首、绞杀案件。秋审是“国礼”,特制定秋审条款。

(2)审判。刑部决定的重案和京城附近监狱绞杀斩首案件的审查,基本上和秋审一样,在每年初霜后的第10天举行。

(3)热试。大理寺的官员,会同刑部的各种审查官、承办官,重新审查京城鞭刑的案件,很快就把他们关进监狱,进行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