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件应该找哪个?

商标民事纠纷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批准也可以由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假冒或伪造商标的行为。“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区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在字体、读音、含义、图形构成和颜色,或者其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或者其立体形状和颜色组合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误解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这种侵权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构成侵权。

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改变注册商标的。这种行为也叫反向假冒和商标替换。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变更商标;二是更换商品商标,投放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