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理论是
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由于最近“新农村”是一个明确的目标,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和谐。面对偏离法治轨道的新农村建设,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使命的律师应积极参与其中,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沿着法治轨道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思路如下:
1.担任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从担任法律顾问开始,帮助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科学规划土地征收、土地调整、安置补偿、环境保护等法律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要帮助乡镇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理,促进农村法治发展。
2.提交提案或提出建议。律师队伍中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CPPCC),他们针对新农村建设的盲目性和违法性提交提案,推动新农村建设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有序地前进。
第二,为农民增收提供法律服务
当前,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食品和生态农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农产品名牌如何保护,优势农产品如何实现产业化经营,如何进行“订单农业”,都涉及法律问题,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服务。
1.非诉代理主要为知名品牌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原产地保护,以及产业化农业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审查法律文书等提供服务。
2、作为产业化农业公司的法律顾问,促进其依法经营,规避经营风险。
三、为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乡风文明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作为法律宣传员,应该为农村法治宣传做出自己的贡献,从而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宣传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道德水平。
3、与行政村结成友好单位,推进农村法治宣传,依法治理。
4.积极担任农村中小学法律辅导员,提高农村青少年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不良嗜好预防意识,帮助农村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
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稳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和谐的新农村,也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的矛盾逐渐改变。律师应该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1.参与调解服务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属于民事调解。是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事纠纷当事人进行劝导、教育和劝导,促进相互理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较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律师参与调解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
2.参与信访,消化农村不稳定因素。
律师参与信访,有助于信访官员掌握民情,倾听民声,了解民意,有助于信访官员判断是非,尤其有助于农民反映的问题依法得到解决。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对于律师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具有深远意义。
3.认真办理农村重大、疑难、敏感案件。
目前农村的文明程度还不够高。群体性案件、黑恶势力案件等案件在农村仍时有发生。作为律师处理这些案件,首先要把农村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树立大局意识,保持政治敏锐性;其次,要及时向所里和律协报案;再次,要积极讨论这些案件,树立正确的办案方式;最后,要把案件处理好,使其产生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在处理一起由宿迁1300多农民提起的诉讼中,笔者在宿迁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审理。庭审结束后,经销商充分协商,以理服人。最后,经销商与农民握手言和,化解了社会矛盾的巨大隐患。
五、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帮助解决乡镇遗留问题。前几年,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乡镇或多或少都存在过激行为。普遍缺乏科学规划和法律监管,导致许多乡镇遗留问题。如外债、资产外流、环境污染等。这些遗留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农村发展的绊脚石。作为律师,他在解决遗留问题上有着独特的专业优势。律师可以作为特别法律顾问,代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直接参与解决遗留问题。
2.协助招商引资。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吸收外部资金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如何将招商引资的行为合法化,如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赢,成为招商引资必须面对的问题。由于乡镇缺乏专业法律人才,律师是参与招商引资法律服务的首选。律师可以通过担任招商顾问的方式直接参与招商活动。
3、担任乡镇企业法律顾问,促进乡镇企业依法经营,减少纠纷,降低经营风险。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乡镇企业的作用。律师为乡镇企业服务的重点是促进乡镇企业降低经营风险。工作主要是为乡镇企业的设立、治理结构的规范化、法律文书的审查、市场的规范化提供法律服务。
六、为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发展提供服务。
农民工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民工的发展,新农村建设也就失去了意义。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然而,农民工的生存环境并不理想,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仍然较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律师作为正义的使者,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责无旁贷。具体来说,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1.为农民工及其子女服务。面对农民工及其子女受到的歧视,律师要敢于站出来,为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而斗争。为农民工子女争取合法的受教育权。律师要敢于对歧视农民工子女的条款说不,依法积极维护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权利。
2.向农民工及其子女宣传法律知识。农民工往往法律意识薄弱,容易受到侵害。作为律师,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农民工及其子女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中国的法律援助主要由律师、公证员和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法律援助人员实施。一定程度上,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的关怀,律师应该伸出温暖的手,关心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他们穷就不理他们。律师是正义的使者,律师为正义而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