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抗辩成立的条件
法律分析:1,在先使用的事实。也就是说,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确实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之前使用的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产生一定影响,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
3.先用权的范围限于他人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前的商品范围,不得任意扩大。这个范围通常仅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原有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4.他人申请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第一使用人应当以不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为原则使用该商标,不得在商标所有人的影响下销售自己的商品。换句话说,首次使用人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继续使用其商标。在具体做法上,首次使用人可以通过在自己的商品上附加一定的标记,如标明自己的厂名或地址等,将自己与商标所有人的产品区分开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在对方履行之前,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债务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另一方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后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甲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乙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