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奥林匹克侵权
虽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确实构成侵权。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二)在服务项目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三)在广告、商业展览、商业演出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四)销售、进出口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行为。
(你已经违反了第三条和第六条。是无意的宣传和隐性的市场行为。)
如果要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首先要获得奥林匹克标志三个权利人的许可和授权,即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即北京奥组委。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您将不能使用下列奥林匹克标志。图案包括:奥林匹克五环、中国奥委会会徽、中国奥委会商业标志、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标志、北京2008年申奥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委员会会徽、吉祥物和火炬。专有名词有: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缩写;属于词范畴的有:更高、更快、更强;新北京,新奥运;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北京2008。其他:奥运会旗、奥运会歌、北京奥运会主题曲等。不能随便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奥运会相关的东西不能与其他商标相邻(意为未经授权),不能使用与奥运文字、图片类似的东西。
但是2万元罚款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