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
什么是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商标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以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解释性使用或者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商标合理使用越来越被各国和地区所认可,并在相关立法中有所体现。例如,日本在1991年修改商标法时,规定了以下限制条件:
(1)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称、昵称、艺名、笔名;
(2)普通名称、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状、价格等。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的;
(3)他人以正常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所作的说明,只要在上述情况下的使用是善意的、正当的。我国台湾省《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人以善意和合理使用的方式表示自己的姓名或者其商品的名称、形状、质量、功能、产地或者其他有关商品本身的说明,不受他人商标专用权效力的约束。
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区域性或全球性的涉及商标的国际公约都肯定了商标权的合理使用。例如,《欧洲商标条例》第6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无权阻止第三方在业务中使用其名称或地址,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业惯例中的诚实做法。美国《兰哈姆法》第33B条第2项规定,使用当事人的个人姓名,而非作为商标,或者使用描述当事人产品或服务或者地理来源的名词或图形,应视为合理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商标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或者善意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或者属性,特别是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产地、种类、价格、日期等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对这一行政执法意见的肯定。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可以援引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为合理使用进行抗辩。但在不同的案件中,被告使用的文字、图形形式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是否合理要看具体问题。更重要的是,《条例》第49条的规定执行起来很原则性,有很大的模糊性,相关解释还没有出现,所以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无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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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国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他们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