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5条的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伪造、变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变造的商标标识的严重行为。
关于销售行为,只有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销售的不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比如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或者他人真实的注册商标标识,则不构成本罪。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必须是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即使存在伪造或者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是未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是已经过期的注册商标标识,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