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简介
这些原则的提出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近年来,我国“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各级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具体商标侵权和商标异议案件的难度仍然很大。而且,即使处理了,事实相同的案件,结果往往完全不同。这是为什么呢?原因是我国对近似商标认定的标准没有统一、具体、明确的规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是关于近似商标的含义,即“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被控侵权商标的字体、读音、含义或者图形构成、颜色,或者各种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立体形状与颜色组合相似,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文中提出的“误认”标准,对近似商标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但我国《商标法》及相关解释中没有关于“误认”的具体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除少数场合外,法官或工商行政管理负责人往往不是通过对大量不特定人群的问卷调查来做出判断,最终考虑相关公众的实际误解程度,而是单纯依靠自己的主观判断。也就是说,司法人员通过模拟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最终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由于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对商标近似认定三原则和“误认”标准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他们在审理案件时自然会用不同的标准。所以,同一个案件有不同的审判结果也就不足为奇了。
不法商人依附驰名商标非法牟利,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也给我国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我国不对近似商标的认定做出客观、合理、准确、一致的标准,那么利用近似商标“打擦边球”的违法行为还会重演。而且,入世意味着中国企业面对的不仅仅是国内企业,还有大量对知识产权法相当熟悉的国外企业。如果我国认定近似商标的标准仍然不具体、不客观,国内企业就会因为法律理解上的盲区和误区而招致不必要的诉讼或遭受损失。因此,笔者本着“崇洋媚外,杞人忧天”的思路撰写本文,希望能对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有一个较为系统、全面、客观的探讨,对我国司法机关处理近似商标“打擦边球”的案件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应该说,作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商标近似认定的标准也引起了国内一些学者和司法人员的关注,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开始广泛而深入。这些研究成果无疑对司法界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对作者撰写本文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作者注意到,由于研究者的身份和写作目的不同,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各有侧重。比如有的是理论性的,但缺乏具体案例和分析,不利于人们对近似商标的理解和识别;有的很实用,有具体的典型案例,但只是列举了某一类近似商标,缺乏具体分析,没有从宏观上分析问题;有的是分类的,但对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入,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因此,笔者在借鉴他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整理和完善。笔者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将突出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宏观的角度对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进行全面、分类的研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近似确定商标:
(1)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度为审查标准;
(2)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较,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单独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商标使用在相应的产品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10。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体、读音和含义,商标图形的构成、着色和外观,或者文字和图形的整体排列和组合,立体商标的立体标志的形状和外观,彩色商标的颜色或者色彩组合等方面的近似。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商标相似性的判断类似于商标同一性的判断。一是应当确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当从商标标识的形、音、意、整体表达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度为标准,采用整体观察和主要部分对比的方法,判断商标标识本身是否相似。商标审查有三种形式:文字商标审查、图形商标审查和组合商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