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由谁决定?
商标侵权的认定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依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二是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该条可以看出,只要发现商标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主动查处。但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此类案件的查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权人的投诉查处的案件占大多数。也就是说,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上,目前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以被动保护为主,即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进行调查。工商部门可以采取的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措施有: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三)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4处以罚款。人民法院只能在原告起诉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实行不诉不理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说明供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