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异议的理由是什么?

法律分析: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止使用的商标。

2.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初步核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及时向被异议人发送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并限定在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复。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

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中声明,并在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但是,期间届满后产生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间届满前提交的,在期间届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可以在将证据交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后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