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
问题2: 1请问国有资产流失罪是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万元,足以构成成本犯罪。
问题三: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是什么?认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的同志强调,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职能和地位不同于以资本为导向的市场经济,国有企业也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一种特殊企业。这种意见值得重视。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属于全民所有,由* * *代表人民管理。所以不能否认它的特殊性。但是,考虑到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必要性、重要性和主导作用,考虑到我国大量国有企业的现状,为了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除了少数不适合或不能够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如一些自然垄断企业、公益性企业和军工企业)外, 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还是要经过各种形式的改革(包括一些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后成为非国有企业)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 所以国企改革也有一个分类指导的问题。对于国企是否应该“四自”,一直有不同的看法。反对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人当然反对企业的“四自”,一些赞成企业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人也不同意“四自”的一些内容。有的同志认为现在不应该再提“四自”,说自主经营的“自”是指经营者,自负盈亏的“自”是指所有者。四个“自我”不是同一个主体,不能结合在一起。我不同意这个观点。“四自”说的是同一个题材吗?我是这么认为的,就是都指企业。(1)自主经营是指企业应该有一项业务脱离* * *,而不仅仅是指经营者应该有一项业务脱离* * *。传统企业有党委、管委会、职代会、经理,公司制企业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经理,他们都有自己的经营权,而不仅仅是经营者。2自负盈亏也指企业,即法人企业以自己的财产自负盈亏。企业自负盈亏中的“自己”,是指所有者的说法过于笼统,甚至似是而非。当然,业主要自负盈亏。其实在改革之前,所有者也是自负盈亏的,只是作为所有者的国家自负盈亏。企业自负盈亏,这是为自负盈亏而提出的。自负盈亏不仅涉及所有者的利益,也涉及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要建立一个机制,使之成为真正的企业自负盈亏3自我发展也指企业,即企业要能够自我积累和发展。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一直想发展企业。问题是企业自身发展不起来,所以提出了企业自我发展的要求。④自律也指企业。当然,企业经营者有一个自律的问题,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等也有这个问题,企业和经营者自律的机制和要求也不一样。所以说四“自”不可合,是没有根据的。还有人说,实现企业“四自”就是瓦解国有体制。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其实,只要是真正的企业,都要实行“四自”,资本主义企业要“四自”,社会主义企业也要“四自”。没有落实“四自”的企业,是不可能搞活的。当然,不代表企业“四自”就搞活了。搞活企业,要多方面做工作,落实“四自”是最低要求。资本主义企业和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关系是有区别的,社会主义企业实行“四自”并不改变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进行产权改革,这个问题也是长期存在争议的。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产权清晰被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此后争论仍时断时续。有些人不赞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不赞成产权明晰和企业产权改革。反对产权改革的意见很多。比如有一种说法,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清晰的问题。主张产权清晰就是私有化。还有一种说法:中国国企的效率,说到底是一个能不能真正狠抓管理的问题;产权清晰和效率关系不大,甚至没有关系。根据这些意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深化,也无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的生产...> & gt
问题四:为什么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的机制或途径是什么?(1)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中的亏损。
一是固定资产处置不入账。有些企业未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处理国有固定资产,收入不入账。虽然有些已经批了,但是固定资产收入没有入账。第二,应收账款不入账。有些企业不把退回的资金记为坏账。有些企业在收回已经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时,并不会将其入账。三是通过投资转移资金。有的国企把资金投入到民营或无关联企业,最后借口对方企业经营失败,在考核时确认为投资损失,造成“合法”损失。第四是担保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一些企业用国有资产和国企的声誉为民营企业担保。赚的钱归私企,亏的由国企承担。但一些企业经营者没有义务,贸然提供担保,造成担保损失。五是购销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购销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以次充好、短重、索要回扣;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赚取佣金,明明是高质量的畅销产品却低价出售。第六,工程承包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视而不见”,造成大量“豆腐渣工程”,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擅自增加工程项目和工程量,超支工程款。七是私设“小金库”。现在不少企业都有“表外资产”或“表外收入”。这些资产和收入往往被保存在工会和其他机构中,并以奖金和福利的名义在它们之间进行分配。八是偷逃国家税款。有的企业“表外收入”不进财政大账,偷逃流转税、所得税,或者收入直接冲抵支出,偷逃国家税收。九是使用虚假发票报销,虚列费用。还有一些国企人员把挂靠私企、挂靠公司的费用拿到国企报销。
(二)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损失。
一些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革时,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员工持股的公司,特别是以MBO的形式,管理者以低于正常的价格购买国有资产。一些国企为了达到个人少花钱、占优势的目的,通过账务处理,使国有资产缩水。如增加成本和损失;不全面清查和清理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无形资产不入账;资产剥离不严格;加速折旧,增加成本;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和投资收益不入账或虚假列为负债;未如实反映应收账款和长期挂帐的;虚报资产损失,骗取国有权益核销;优惠政策落实不认真等等。具体表现如下:
1,物业检查不全。在企业改制的准备阶段,必须进行一次彻底的财产清查。但是,有些企业没有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历史上形成的资产和负债;或者只以原账面价值作为存货价值,使得某些表外资产无法纳入重组范围。
2.资产评估不规范。一是评估委托程序不规范,既是委托方又是资产受让方,直接操纵评估结果;二是评估人员受自身利益驱动,私下交易,人为低估资产价值;三是评估程序不规范,直接由企业自己清点资产,对企业隐瞒的资产未进行评估;四是评价方法不当,往往只用一种方法,不同方法之间缺乏相互印证和比较;五是随意核销应收账款,未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六,用部分资产替代整体资产评估,用有形资产替代企业总资产。
3.资产剥离不严格。如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手续;划拨的土地可以留作未批或逾期使用,使土地处于无偿使用状态。
4.产权交易不透明。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在谈判过程中总是一对一的讨论,甚至关起门来操作,私下交易,把国家利益拱手让人。
5、优惠政策落实不认真。在出售企业过程中,将部分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或设置不合理的优先股或配股;有的随意减免原企业的债务和担保责任。企业产权转让、承包、租赁收入上缴不畅,导致国有资产收益无法实现。
6.逃避债务。一些企业改变了体制,变得沉重......> & gt
问题5: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价值规律在破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的运行形式是机遇与风险并存,其结果当然符合“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在这种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影响下,企业破产成为必然现象,也正是由于商品经济客观发展趋势的冲击,破产应运而生。据初步统计,自1988破产法试行以来,我国已审结破产案件2000余件。在破产企业中,大部分企业占有大量国有资产,相当一部分企业破产的主要动机是逃避债务。企业破产,银行贷款自然一笔勾销。“破产有利”“先分后破”的现象相当严重。破产企业资产流失已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之一。党的十五大以后在企业改制中,股份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这一新制度的实施,为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困境、重现辉煌、注入活力提供了政治保障。但由于部分企业操作不规范,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归纳起来有以下现象:一是国有资产被低估或未经评估低价投入。一些股份制企业在形成过程中低估了国有资产的高价值。最常见的方法是将部分有形资产按原值折股,如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买价折股,不计其市场升值。相当一部分企业甚至把原来国家划拨的土地无偿转为国家股,归为自己企业的法人股。国有资产中的专利、商标、商誉、品牌等具有巨大价值和升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以极低的价格进行评估,有意无意地吞噬国有资产。二是把公共资产按比例给个人。有人认为工人是企业的主人,是财富的创造者。为保护自身利益,改制时将公共财产无偿量化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分配红利时,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收益不同。利益分配不合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据国家体改委和财政部估算,仅1997一年,国家应得收入就损失了约3亿元。四是改制企业发生的亏损,由改制前的单位承担。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供的资料,从65438家到0992家,在中国与外商合作经营的8550家国有企业中,有5000多家的675亿元账面资产没有经过评估,按照45.2%的升值率(有关部门测算),一年就要损失305亿元。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管理质量下降,直接影响国有资产运营。有的企业管理混乱,没有规章制度,不遵循严格的组织程序,不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项目发展,决策失误;生产技术管理粗放,导致生产技术效率低下,导致企业整体效益下降,甚至亏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某冷冻厂投资2000万元建设两个万吨冷库,其利用率仅为13%,年折旧和贷款利息* * * 400万元,企业每年亏损200万元。此外,企业资产流失与经营不善直接相关,财务管理混乱,存在大量表外国有资产。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计,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表外固定资产净值约为6543.8+047.6亿元。财政侵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赤字透支银行。早在往年预算中支出的这部分资金,不能也不可能返还给财政部门。事实上,金融已经侵占了金融资产。第二,银行预付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从1981到1998,发行的国债共计5165438+3亿元,银行认购1674万元,占比32.7%。第三,财务要弥补企业的突出亏损。这部分资金实际上是银行信贷资金支付的。合计金融侵占金融国有资产达11000亿元(论资本经营,114页)。会计改革前,无形资产和土地不入账,无形资产不被国家和社会认可。今天很多企业的无形资产还没有入账,企业的权益无法体现。商标、专利、专利等无形资产在账面上丢失。大自然> & gt
问题6: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但我也提到了,还是有一些药方可以找到的。文章发表后,编辑频频催稿,希望快点“结束”解决方案。财富论坛开幕式揭晓腾讯财经观察专题。华鑫系派人负责沈阳新开,紫江复牌预计中国房产中介涨停3万以上。为什么中小股东峰谷电价只涨不跌?管理者的十大道德品质。世界各地的另类旅游方式树立了正确的彩票观念,但是等一下!在这篇文章里,我还谈不上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我必须先说另一个问题:如何界定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很简单。如果连“国有资产流失”都无法界定,为什么不谈预防和化解的办法?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定义,世界银行专家张春林和经济学家樊纲都曾撰文论述。这里我只简单介绍一下。有“重置法”和“市场法”来确定一项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所谓“置换法”,是指如果重新取得这笔国有资产,所需要的几何。当然,很多国资要找到完全相同的同质产品进行对比,并不容易。比如,你的资产和流动资产不是完全一样的产品。怎么能简单的用折旧来比较呢?你不能。或许,如果我们从这个资产的原价中扣除折旧,可以算是这个资产的价格吗?你也不能因为这个算法太简单,没有考虑供求关系,也没有考虑现金流的差异。在中国,如果采用公开竞价,买卖双方的底价是形成交易价格的基础。其中,卖方的保留价是他愿意接受的最低卖价,或者所谓的“保留价”,而买方的保留价是他愿意支付的最高买价。通常卖方和买方会根据两个因素来估计一个企业对自己的价值,并以此作为底价:一个是他们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预期,一个是折现率。其中,预期未来现金流一般表示为息税前收益或净收入,折现率是投资者认为必须获得的收益率。比如,一个投资者预期企业未来某个时期的现金流是50万,同时他设定了5%的折现率,那么他对这个企业的出价一般不会超过654.38+00万,否则就不能覆盖所有的融资成本(也就是不融资比较好),或者投资其他项目比较好。同理,如果卖方是自己经营,某一期的预期现金流是65438+万,他拿钱买国债可以获得5%的利息,并且他以此作为自己的折现率,那么他的最低底价可以是200万。当然,买卖双方的上述底价是典型的外人不知道的“私人信息”,但双方正是靠此成交的。至于国有资产流失,最重要的还是要看卖方的底价。比如上面的例子,只要卖家把企业卖到了200多万,就已经优于个体户了,所以不存在资产流失的问题。但如果低于200万,还不如自己经营,然后肯定有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假设真实情况是这样的:这家向卖方价值200万元的国企,最终以500万元的价格成交,但买方转手,以800万元的价格卖出。是否可以说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我不能。原因在于,只要上面提到的交易价格高于卖方保留价,就意味着国家从出售企业中获得的收益大于持续经营的收益。如果非要抱怨,那只能说国家利益在国家经营者手里没有达到利益最大化。国有资产交易价格高于国家底价但低于转售价格,未能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1。买方重组资产,这种情况下300万的差价就是其资产重组的市场回报;2.买方比国内更擅长出售这一资产或者掌握更多其他买方的信息(比如摩根士丹利等三家海外投资机构共同参股富富然后持有,最后高价转卖给美国的吉列);3、代表国家出售国有资产的人员能力不够,只能卖到500万;4.卖家其实有能力卖800万,但没有这个积极性,或者干脆被买家买走,产生“道德风险”,结果只以500万成交。那么,以上四种情况是否符合“国有资产流失”的标准呢?不匹配。原因仍然是...> & gt
问题7: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问题8: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如果是男的,报了就跑。
问题9:654.38+00万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是什么?1.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导致国有公司、企业停产、破产的;
3.造成不良影响。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配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金额超过65438+万元,应予立案。
补充规定: (六)本规定中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并认定的资产,或者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和各种形式的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
问题10:说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随意降低评估值的。[1]
(二)在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处置中,违反规定,无偿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向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
(3)在实施承包、租赁中,违反规定,低价承包或租赁的。
(4)企业改制时,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
⑤财务管理中非法占用国有资产。
⑥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者权益。
⑦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国权益的。
(8)在行使出资权、监督权和管理权时,因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国有资产流失调查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和管理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