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商标被驳回。

在我国日常的驰名商标申报中,经常会遇到企业提出的问题:驰名商标的申报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其实说白了,企业的潜台词就是:为什么我们企业要花大价钱去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1.中国的驰名商标可以受到国内法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无形的财富。谁拥有驰名商标,就等于掌握了炼丹术。

为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在此次商标法修订中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解决商标权冲突,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商标经认定后,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权利。

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可以比普通商标受到更多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采取“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如果已经取得驰名商标的产品遇到侵权纠纷,可以将驰名商标作为受保护记录,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给他造成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五年期限的限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涉嫌假冒商标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模仿、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

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近似商标上注册或者使用其驰名商标。

2.在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情况下,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3.认定侵权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很有可能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会认定被告与其商标近似。

4.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这一虚拟空间。换句话说,驰名商标的权力已经延伸到网络领域,即绝对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权,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

具体来说,申请驰名商标对商标保护有以下好处:

1,反对恶意抢注;

2.应对不同商品相同(近似)商标的影响;

3.比较容易识别相似的商标;

4、在查处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数额的限制;

5.阻止其他公司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公司名称;

6.避免在电子商务中注册域名。

第二,中国驰名商标可以受外国法律保护。

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出了有效而具体的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第1款规定,如果商标属于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并用于在该国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假冒、模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则容易造成混淆。本联盟各成员应根据本国法律许可的职权或应有关方面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就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并且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中国注册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们的职责。

地理范围之外的垄断权是指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出国内范围,受世界各国(至少近200个《巴黎公约》成员国)保护的垄断权。也就是说,当一个商标已经被注册国或者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另一个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假冒,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应当拒绝或者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是伪造、模仿或仿造另一个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标。这可以称之为“相对保护主义”,为大陆法系各国所采用。英美法系许多国家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的驰名商标,而且有权禁止在其他所有商品上使用他的驰名商标。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进展,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得到了其他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认可,使得中国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商标权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中国驰名商标是企业形象的代表。

中国驰名商标是一个企业、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地区的经济名片。

驰名商标不仅是智力成果,也是企业文化的象征,是企业光辉形象的代表。实践证明,一个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含金量就越高。驰名商标不仅可以使指定商品的价值翻倍,还可以使企业的其他产品受益,提高企业对外界的吸引力,进而使企业的整体价值翻倍。

驰名商标的数量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尺。谁拥有的驰名商标多,谁就拥有滚滚财源。像广东、浙江、山东、江苏、福建等中国沿海省份,由于经济发达,其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在当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驰名商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着商品质量过硬,企业信誉高;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来说,驰名商标是宝贵的财富,意味着广泛的市场份额和非凡的创业能力。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已经不仅仅集中在质量和外观上,还包括品味和时尚,代表着某种身份和地位。因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信息的膨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标本身就蕴含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一个驰名商标可以向购买者传达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很多信息:优良的品质、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性、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这些经过市场检验的信息不仅简化了买家的购买行为,也简化了卖家的出售行为。换句话说,买家在购买时不需要逐一了解上述所有信息,只需要识别商标即可,这就是所谓的基于信任的“品牌识别购买”;卖家不必大费周章宣传上述信息,只需要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等媒体重复自己的商标即可。

所以可以说,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持续买卖双方的稳定纽带。

第四,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法律效力理论上是一致的,认定后会受到特殊保护和广告宣传,但仍有五个重要区别:

1)两者的认可机构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的,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所有有争议商标案件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补救措施不同。

对于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只请求复审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如果对一审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重新认定争议商标驰名的事实。如果对二审结果不满意,理论上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鉴定。

3)两者影响力差异巨大。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将以国家工商总局名义统一公告,并进入全国工商网络系统,因此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中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要求加强保护,不允许其他公司和个人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通过法院案件认定的驰名商标,因为只由审理案件的特定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认定,所以不会在全国范围内公布。相比之下,该鉴定在法院系统或鉴定法院所在地工商部门会有很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效果还不确定。因为没有国家公告,国外工商部门可能不知道该商标已经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当商标持有公司将该产品标注为驰名商标时,国外工商部门很可能将其作为假冒进行查处。当然,调查结束后,相关公司可以拿着法院判决书去上诉。

4)驰名商标复审或认定的规定不同。

就法院而言,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已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对涉案驰名商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如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进行复审。

对于工商部门而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件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驰名商标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受理案件的保护范围与已经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驰名商标有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不驰名的,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驰名商标材料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认定。

5)部分地方政府奖励标准不同。

部分省市政府对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给予奖励,或者奖励金额仅为我国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一半。

此外,司法认定在判决书中一般表述为“某一注册号的某一商标具有驰名商标的事实”,而行政认定在公告中一般表述为“某一注册号的某一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