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和商标先申请原则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同时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方可申请注册。当天使用或者不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所有申请人抽签确定一名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申请人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