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主体是谁?
商标异议的主体是在先权利人和商标注册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后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