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会徽由商神手杖和金钥匙叉组成。商神的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会守护祖国。会徽象征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学文化交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本办法所指的关徽。第四条关徽可以悬挂在下列场所:
(一)各级海关;
(二)进出境口岸海关监管场所;
(三)海关举行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
(4)海关院校;
(五)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悬挂关徽的其他场所。第五条关徽应当竖立悬挂在海关正门上方中央、会场主席台上方中央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其底色应当为庄重、纯色。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不合规格的会徽。
会徽悬挂后应妥善保管。第六条下列物品可以使用官方会徽的标志:
(一)海关签发的业务单证、印章和标志;
(二)海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证件或者身份证件,如调查证、检查证、工作证等;
(三)海关制服上的标志和附件;
(四)海关车、船和专用设备;
海关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如证书、奖状、奖品、信封、文具、图片、名片、礼品等。;
(六)以海关名义出版、拍摄、印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其他作品;
(七)海关总署认为可以使用会徽图案的其他物品。第七条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和商品的装饰和标识;
(二)日常生活用的陈设、物品和装饰品(海关在公务活动中赠送的礼品除外)以及其他非海关物品;
(三)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者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作品;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不允许使用徽记图案的物品。第八条经海关总署决定或者批准,海关可以使用由海关徽记和其他图案组成的徽记、标志或者图案。第九条关徽及其图案由海关指定单位按照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制作说明》和《中国海关关徽制作说明》规定的标准制作。第十条海关有权利和义务对关徽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海关或者海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关徽及其图案的,由上级海关或者同级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给予行政处分。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本规定所称关徽的,由当地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