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的其他应用范围

服务标志使用范围:1、服务场所、招牌、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等。2、服务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3.服务商标的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单据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