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南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其职责是:
(一)按照权限审批在南宁市设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根据权限申报和签发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和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三)根据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和颁发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解决企业涉外合同纠纷。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的主管部门。合营企业有两个以上中国合营者,分属不同部门或地区时,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第六条国有企业以房屋、建筑物、设备、场地、资金等有形国有资产或者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并在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合同前进行产权登记。第七条工商、税务、财政、计划、经贸、劳动、人事、环保、卫生、消防、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时限,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申请合营企业,应向审批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三)合营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书;
(四)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通知;
(六)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证明,外商个人投资只需身份证(复印件);
(七)外国银行资信证明;
(八)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
(9)进口设备和材料清单;
(十)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中国国有企业)或产权界定(中国股份制企业和集体企业);
(十一)土地征用或租赁证明;
(十二)环保部门意见(涉及环保项目);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第九条申办外资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企业的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三)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外资企业章程;
(六)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和投资者身份证,个人投资只需身份证(复印件);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土地征用或场地租赁协议;
(九)环保部门意见(涉及环保项目);
(10)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十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的特殊行业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项目主办单位应在审批前申报各类手续。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完整、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审批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审批期限将延续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限期修改或者更正;逾期未修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认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申请颁发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不予颁发或逾期未予答复的, 可以在知道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决定之日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