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临潼区、长安区和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防雷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制作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区域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预警信息。第七条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防雷设计规范》中确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体育、旅游、娱乐场所;
(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第八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第九条建筑物、其他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需要采用综合防雷设计的建设工程,在设计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等级评估。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提交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修改后重新送审。第十一条安装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并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在职检测。第十二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并取得竣工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城建档案管理。第十三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场所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整改。第十四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十五条因雷电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三)防雷装置未按要求竣工验收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的。第十七条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防雷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在位检测,是指在施工阶段对竣工后无法检测的防雷装置关键部位的检测。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防雷装置在验收阶段的最终测量和最终测试文件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