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徽旗管理规定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该尊重和爱护市徽和市旗。第四条宁波市民政局负责对市徽、市旗的制作和使用进行管理。第五条市徽、市旗图案的著作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任何公民或者组织侵犯市徽、市旗图案著作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场馆、礼堂、会议室、接待室、办公室等场所的适当位置,可以悬挂或者使用市徽。
市民可以佩戴根据市徽图案制作的徽章。
本市单位和个人可以赠送印有市徽的物品作为礼品。第七条下列文件和物品可以印有市徽图案: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告、通告等文件,以及颁发的荣誉证书、证书和奖金;
(二)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使用的请柬、信笺、名片;
(三)代表本市或者以本市名义参加的国内大型活动团队的着装;
(四)经市国徽办和市旗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印制市徽标志的其他文件和物品。第八条本市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本市的事业单位,可以在适当的场所悬挂和使用本市国旗。
代表或以城市名义参加国内大型活动的队伍,可持市旗。
本市单位和旅行社外出活动或旅游时,可持市旗。
市徽及市旗管理部门可在认为适当的其他场合使用市旗。第九条市徽、旗由市徽、旗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
制作市徽、市旗的规格、样式以及印有市徽、市旗图案的文件、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未经市徽、市旗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发行市徽、市旗。第十条市徽、市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和广告;
(2)私人庆典、悬挂活动;
(三)市徽、旗管理部门规定不得使用市徽、旗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第十一条市徽不得与国徽并列悬挂。
同时升挂市旗和国旗时,国旗应当置于中心、较高或者显著的位置。第十二条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不合格的市徽;不得悬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市旗。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徽旗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制作和发行,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由市徽旗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公民在公共场所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污损、践踏等方式侮辱市徽、市旗的,有权制止其违法行为,由市徽、市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罚款。第十六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