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农民商标侵权纠纷的主管机关是

法律分析: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起诉或者举报。一般侵权案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涉外案件或重大案件由地市级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侵权人所在地是指侵权人的住所地或者侵权人的单位所在地,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