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退换货的问题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列入《三包微型计算机产品目录》(见附件1)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外部设备、可选部件和软件(以下简称微型计算机产品)。

第三条销售微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条例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对微型计算机产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所售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说明微型计算机产品的配置,开箱检验并正确调试,保证产品符合产品说明书中标明的配置和产品质量,并提交消费者检验;

2.检查商品的商标、型号和数量;

3.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办法和修理者;

4.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三包凭证应按《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完整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票应注明商品的商标和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产品说明书所描述的性能和功能或者不合格的微型计算机产品;

(六)随同出售的微型计算机产品一并赠送的微型计算机产品,负责三包;

(七)预装软件、随机销售和随机赠送的软件应当标明软件名称、版本、有效期和生产厂商名称;不卖盗版软件;不要赠送盗版软件;

(八)销售软件时,应当验证软件介质的完整性;

(九)应积极加强与生产者、修理者的联系,建立用户档案,做好三包服务;

(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询问和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维修者应当具有维修资格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专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承接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维修和软件维护业务以及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维修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和生产者的信誉,应当使用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新零部件;

(四)根据有关修理机构的合同或协议,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零部件全部用于修理;

(五)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储备,保证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维修零部件不足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认真、真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故障、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并将修理后的微型计算机产品和维修记录当面交给消费者;

(八)自行承担因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九)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对商品修理质量的询问。

第七条生产者(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供应商和进口商视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微型计算机产品应随机配有中文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说明书》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说明书》的规定编写;产品说明书应当载明微型计算机商品硬件和软件的配置和兼容性,明示基本功能的操作程序;三包凭证应当符合《微型计算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具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单位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修理者的名称、地址、电话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

(三)根据相关维修代理合同或协议,提供合格、足量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需求;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代扣,应当全额支付给修理者;

(五)根据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询问,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微型计算机产品的三包期分为整机三包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期。三包有效期详见实行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而延误的时间和无配件可修。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节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应当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消费者遗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

第十条在整机三包期间,微型计算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修理者应当负责免费维修,并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天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期内,如果主要部件出现故障,修理者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和材料)。

第十一条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列入微型计算机产品性能故障表(见附件3)的微型计算机主机及外围设备产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第十二条销售后第8天至第15天内,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更换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停止生产时,应当更换为性能不低于原产品的同品牌产品。

第十三条在整机三包期间,微型计算机主机及外围设备出现《微型计算机产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产品。

第十四条产品在整机三包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也无性能低于原厂产品的同品牌产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产品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或者同品牌性能不低于原厂产品,消费者不愿换货并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并按照《三包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为开具发票之日至退货之日,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十六条微型计算机主机产品符合退货条件时,销售者负责将与主机同时销售的显示器、键盘、鼠标等产品退还给消费者。

第十七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如出现《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的性能故障,销售者应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件。所购配件经两次更换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第十八条在三包期内,软件出现《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相同的软件。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第十九条性能失效的判定应当根据商品销售时的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状态进行。

第二十条整机更换时,应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整机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卖方应在发票背面盖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被更换的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并记录在维修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期超过三十日的,销售者应当凭发票和修理记录负责为消费者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如果卖方没有原厂规格型号,应调换性能不低于原厂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生产者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提供零配件修理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态中注明,由销售者凭修理者提供的发票和修理记录负责为消费者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如果卖方没有原厂规格型号,应调换性能不低于原厂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五条销售者按照规定对消费者退货、换货,属于生产者、供应商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应商追偿,或者依据购销合同处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修理者要求赔偿,或者按照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处理。生产者、供应商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照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合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者提供的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不得在各流通环节扣缴,应当全额支付给修理者。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产品,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或保管产品,造成损坏的;

(三)修理者不负责三包拆除而造成损坏的;

(四)无有效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能证明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五)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六)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者编号与实物不符的;

(七)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害的;

(八)在使用病毒过程中造成损害的;

(九)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十)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九条消费者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就三包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三十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申诉机构申诉,申诉机构应当责令其按照三包规定处理。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实行三包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申请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并经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三条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6日起执行。

附件1:三包微机商品目录

名称三包有效期(年)折旧率(日)%备注

整机主要部件名称

主机台式微机主机1 2主板、CPU、内存、硬盘、电源、显卡0.25

笔记本电脑1

2主板、CPU、内存、显示屏、硬盘、键盘、电源适配器0.25

手持个人数字信息处理设备1

0.25包括PDA、电子笔记本、电子词典等。

在外面

设置

液晶显示器1 0.25。

扫描仪1 0.25

针式打印机1 0.25

喷墨打印机1 0.25

激光打印机

1 0.25

UPS电源1 0.25含电池。

调制解调器1 0.25

CD刻录机

1 0.25

数码相机

1 1专用充电电池和存储卡

0.25除非没有微机接口功能。

放映机

2个0.5灯泡0.25

鼠标1 0.25

键盘1 0.25

软盘驱动器1 0.25

硬盘驱动器1 0.25

手写板1 0.25

电源1 0.25

光盘驱动器1 0.25

挑选

随机存取存储器

1

主板1

CPU 1

声卡1

显卡

1

磁盘控制卡1

网卡1

其他功能扩展卡1

柔软的

三个月的软件

预装软件

1

三个月免费软件包括免费软件。

附件2:微机商品三包凭证

微机商品三包凭证是消费者享有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由卖方填写:

(1)商品名称、商标、微型计算机型号;

(2)微型计算机产品的出厂编号或批号;

(三)货物的原产地;

(四)销售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5)卖方盖章;

(6)发票号码;

(七)销售日期;

(8)安装和调试日期;

(九)消费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10)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故障原因、故障处理、送修日期、维修人员签名。

附录3:微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序列号商品名称性能故障

1

台式微机主机

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状态下,维修后不能正常启动或死机。

2笔记本微机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维修后不能正常启动或死机。

3.手持个人信息处理设备维修后无法正常启动,显示屏白点。

4显示1。正常开机,电源指示灯亮后无图像显示。

2.显示图像无法同步,画面扭曲、抖动、撕裂。

3.显示图像的亮度不可调。

4.显示图像没有颜色。

5.显示屏上的白点和斑点。

5.扫描仪1。电源堵塞,工作时灯管不亮不闪。

2.扫描的白纸上有明显的条纹或全黑;

3.维修后,机械系统不返回。

6.针式打印机1。进纸异常。

2.打印漏点甚至点。

3.不会打字。

4.不能正常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