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出口商)角度的报关案例及分析。紧急。在线等待。
根据上级局专项检查的统一安排,我市国税局稽查局两名工作人员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对某服装公司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一、企业基本情况
甲服装公司(以下简称甲企业)是一家以服装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主要产品是衬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500多名员工,谁是出口经营资格。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采取免、抵、退税方式。企业A是当地主要的外贸出口商和创汇大户。曾被评为咸宁市十大诚信纳税企业。在以前的税务检查中没有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企业负责人也是当地政府官员,口碑和社会关系都不错。企业A 2004年增值税申报数据如下:应税货物销售额1578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1674万元,销项税额268万元,进项税额495万元,转出进项税额70万元,已缴税款32万元,出口退税148。
二、基本案情和办案流程
发现疑点
检查员在翻阅凭证时,被一张汇款单吓了一跳,是甲企业汇给广东省另一家服装厂(以下简称乙企业)的一笔款项,金额为30万元,汇款用途标注为:出口退税。企业A的生产经营方式为内销和自营出口。为什么要汇出出口退税?问了财务负责人,得到的解释是,上述账目都是作为波兰单处理的(即出口客户是波兰公司),所有波兰单品——灯芯绒棉裤都是委托加工的,委托加工单位是企业B,波兰之所以委托企业B加工灯芯绒棉裤,是因为企业A由于设备限制,没有能力加工灯芯绒棉裤。检查人员让他提供委托加工合同,财务人员说双方都是老客户,没签过合同,账务处理有公司负责人指导,其余不清楚。找到公司负责人,他的说法和周基本一致。根据检查人员的分析,根据文件号。国税函[2002]1170号,委托加工回收的产品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具有相同的名称和性能,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显然,即使将产品作为自产产品进行退税,企业A仍然存在违规行为。
病例咨询
出口退税无小事,稽查人员迅速向领导汇报情况。市局领导及时召集出口退税和税务管理部门,与稽查人员一起分析案情。会议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证据,A企业虽有违规行为,但不足以骗取出口退税。需要通过出口退税部门对其施压,提供波兰单业务相关的合同和协议,进一步澄清事实。否则,将报请上级批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要外松内紧,做好保密工作。
寻找突破口
3月16日,稽查人员和出口退税部工作人员再次来到A企业,找到该企业负责人。经过耐心的劝说和解释,丁终于从外管局拿出了一份委托出口协议。合同约定A企业代B企业出口灯芯绒棉裤,B企业提供采购面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A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依据。企业B将负责购买客户和面料,企业A仅通过出口销售。根据该模型,2002年至2004年三年间,甲企业为乙企业出口灯芯绒棉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和抵免1170万元,办理退税308万元,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手续费28万元。根据财税[1995]92号文规定,只有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才能享受免抵退税优惠。A企业作为生产企业,不具备出口代理资格。
事情的真相
案情重大。市国税局领导决定先向公安部门通报案情,取得支持,进行联合调查。4月6日,税务、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广东省移送B企业。经查,企业B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进出口权。其经营范围和方式为:生产销售服装、布料。没有建立账户,相关的纳税和业务往来信息非常不完整。在当地税务和公安部门的配合下,通过对B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询问和调查,查明:
2002年8月左右,一位广东商人找到企业A,要求与企业A合作生产出口波兰的灯芯绒棉裤。由于A企业受设备限制无法生产灯芯绒棉裤,广东商人推荐B企业与A企业合作,在广东商人的牵线搭桥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代理出口协议,广东商人代表B企业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由B企业负责原材料采购和商品生产,B企业采购原材料时要求供应商直接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A向广东商人提供账号,广东商人通知波兰客户先将货款汇入企业A的账户。甲企业收到货款和出口退税款后,按照粤商的指示将款项汇给乙企业或乙企业指示的面条及辅料生产厂家,甲企业按出口收入收取手续费1%。B企业货物报关时,A企业负责向B企业提供全套报关单、核销单、装箱单、商检单、原产地证书等资料..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供应商直接开具给企业A,货款由波兰商家打入企业A的账户,再由企业A支付给供应商,收款单位——企业B与供应商分离,付款单位与供应商的货款分离。A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时,将自产产品申报自营出口,在会计核算上视同委托加工业务,并对B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形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链条。事件发生后,作为中介的粤商联系方式全部中断,神秘失踪。由于粤商失踪,案件部分细节尚待查明,公安部门已实施对粤商的监控工作。
第三,处理处罚结果
根据:& gt第九十三条、财税[1995]92号和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
赤壁市国税局对A企业作出如下处理:1、1160000元企业A在波兰单笔业务中申报的免税和抵免,骗取出口退税308万元,并处骗取出口税款两倍的罚款;2.依法没收A企业收取的手续费28万元;3、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一年内停止办理出口退税;4.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委托人的刑事责任。
四、审计启示
1.出口退税案件涉及生产企业,增加了隐瞒和稽查的难度。因为涉案企业是生产企业,一般都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有一些真实的商家作为掩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是容易忽视,疏于防范;二是检查中难以辨别真假业务;三是影响就业问题,存在社会稳定隐患,政府压力大。
2.利用出口权,合谋骗税,“四从三缺”是本案的一大特点。A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从事“四自三无”的付单业务,对货物来源、货物质量和价格、纳税情况、客户资信情况等一无所知。,并不对贸易、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进行监管。,并提供空白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等便利。,并以“假自营、真代理”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3.确定重点,注重细节,有所突破。检查过程中,要重点检查生产成本核算、往来账款和采购情况,实地检查和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注意细节,绝不放过一个可疑的人物,一份可疑的文件,一份可疑的声明。4、检查企业委托加工,检查企业委托加工业务是否同时符合四个条件,重点检查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的相关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外围切断企业产量大于产能的借口。5.检查进项税发票。需要对进项税发票进行统计分析,然后结合产品构成与进货情况进行对比,看发票流向、货物流向、资金流是否一致,尤其是货物流向要进行核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A的发票和资金流是一致的,而商品流向了企业b。
检查好出口货物。6.加强管理,严把关口。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于销售增长超过正常峰值的企业,需要考察设备生产能力(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生产工人等。),生产经营流程等。,重点是深入实际仓库检查其出口货物的名称和数量,并检查其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的细节。如发现有疑问,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