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层面包括

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层面包括:

1.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是指权利人超越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当行使相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2、知识产权的滥用主要分为两类:

(1)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权利范围;

(二)权利人在行使其知识产权时并未超越法定权利,而是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或者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这种行为还是应该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

1.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演出等活动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造性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标、特殊标志的;

3、变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等创造性成果;

4.擅自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登记中以及在网站、域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及其他创造性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储存、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侵权行为;

7.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8.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者组织滥用权力,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阻碍创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广播电台和电视;

(二)录制、复制广播电台和广播电视;

(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播放广播电视。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出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