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以下11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虚假鉴定行为。即经营者使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使用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造成误解的;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滥用支配地位,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利用财物或者以回扣方式暗中贿赂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强制搭售是指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6)不当有奖销售。有奖不正当销售有三种,即有奖欺骗销售、有奖推销劣质高价商品、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三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工作人员或者与权利人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八)滥用行政权利,是指行政主体对市场经营活动具有影响力,出于局部利益或者小集团利益,违反法律或者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干预市场,妨碍正当的市场竞争;也指在来自经营主体外部的直接或间接的行政权限下强行买卖的行为。

(九)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篡改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投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歧视潜在投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泄露标底的;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各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中标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中标的;等一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