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承诺书
企业信用承诺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青岛市商域(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已依法取得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该住宅(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房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住宅(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在政府制定的禁止小区目录中。申请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承诺不办理住所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2.申请人承诺不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健康、污染环境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将该住宅所涉及的房屋变更为营业用房,已征得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申请人应对上述承诺负责。违反承诺的,自愿接受审批和监管部门的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承担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XX
产权人或法定控制人(签字):XX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企业信用承诺书2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商业形象,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企业依法登记注册,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每年XX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的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自形成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自律、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恶意逃废债务、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公众、新闻和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七)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行政处罚,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合同和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企业信用承诺书同意公开。
承诺:XX
企业名称: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