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禁止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十八条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业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和军队的医疗机构;
(3)药房和兽医站;
(四)商品包装;
(五)公司标志;
(6)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的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一)商标或者商业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和军队的医疗机构;
(3)药房和兽医站;
(四)商品包装;
(五)公司标志;
(6)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的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