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不正当竞争关系?
第一,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商品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等方式,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销手段。
但是,各种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者误导人们,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有害的;或者直接误导用户和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大量社会问题;或者侵害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将此类行为规定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
第三,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赢得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的相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够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形式数不胜数。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里,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是否违法,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本质特征,得出正确结论。
四。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以前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权利人单位工作的员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与侵权人相同的侵权行为。
动词 (verb的缩写)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是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了企业的生存原则和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导致价格战、中小企业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整个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
六、不当有奖销售
不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商品、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
七。商誉的诽谤
商誉损害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不公平竞争的要素包括:
1.主体是经营者,包括合法经营者和非法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
3.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损失与不正当竞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