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如何确定?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商标注册人之前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显著标志。”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时,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服务商标的使用区域不得扩大;

2.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不得增加;

3.不得改变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结构、书写方法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的除外;

4.服务商标不得转让或许可给他人。

具体来说:

就商标图样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其与注册商标更加近似,但可以做出与他人注册商标不同的变更。

就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使用原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扩大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

就使用区域而言,原则上只能在商标原有的使用区域内使用,不允许扩大商标的使用区域。

就在先使用权的转让而言,原则上不得将商标转让或许可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