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何处理?

没收的商标侵权人可以销毁。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理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1。被侵权人的取得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购买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侵权物品被没收后,办案机关应当先征求被侵权人的意见,愿意购买的,可以通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有偿转让给被侵权人。出让前,办案机关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鉴定的底价(保留价)。具体转让价格由办案机关与被侵权人协商确定。2、拍卖(换)卖被侵权人无意购买的侵权商品,可以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鲜活、易腐、无用和不允许上市的商品除外)。属于国家垄断的,由主管部门收购。无法拍卖或者拍卖的,可以将侵权物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购或者销售。需要注意的是,侵权商品拍卖(换)出售前,办案机关应当去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严格审查竞(买)买者的资格。3.对于社会公益事业而言,那些有使用价值但被侵权方无购买欲望、无法出售(换)的侵权商品,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困难群体,如捐赠给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福利院、贫困山区、灾区等。4.销毁商标侵权商品主要有两种情况:1)不能用上述方法处理的侵权商品应销毁。这样既避免了整个案件因侵权货物处理未完成而无法及时结案立案,也避免了侵权货物长期占用涉案财产仓库。2)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对人体健康有明显危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众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侵权商品,应坚决彻底销毁,防止危害后果发生。销毁侵权商品时,被侵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