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和门违规

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