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13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关于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法释(2002)32号2002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引起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1.驰名商标分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两类。

2.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有两种:a .“不注册”和b .“不使用”。

3.受上述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当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该驰名商标被他人通过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的;

B.上述使用容易引起混淆或误导公众,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4.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只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受到保护;对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适用于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5.我国对商标的保护是以注册为原则,所以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是不能取得的,不受法律保护,驰名商标除外。甚至“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以受到商标法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还可以在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