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要留下什么证据?
1.某一商标的大规模广告是该商标使用的直接而有力的证据,如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广告媒体进行的商业宣传。但不包括政府公告(包括商标公告)。政府公告只公开,不商业。
如果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当地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其商标被当地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则该证据为政府公告,不视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中涉及的商标,因为是以新闻性质发表,不具有商业性质,所以不视为使用证据。
2.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视为使用该商标,但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以出口为目的,在中国境内的商品或者其包装、包裹上加贴商标,也视为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商标。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