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商标的概念

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商标。在这些商标中,最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是主商标,其余的是联合商标。注册商标的目的是获得商标专用权,通过法律保护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努力创建自己的商标品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保证自身利益,企业往往会制定一些适合自身实际特点的商标策略。比如在现有注册商标的基础上,注册保护性防御商标是比较常用的手段之一。这些战略性注册商标通常包括“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

你要知道,当一个商标注册成功后,尤其是出名后,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会有意无意地出现一些其他类似的商标。在中国,企业众多,地域广阔,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人们对商标法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这是必然的。此外,由于不同个体对商标的读音、含义、寓意、构成等有不同的直观感受,会出现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准确判断两个以上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非常复杂的,因此难度相当大。

虽然,在这些情况下,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争议、不当撤销注册,或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9月2日)等法律手段解决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总是被动的,其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对于企业来说,需要长期、巨大的精力,尤其是异议、纠纷、不当注销登记等案件,至少需要两年甚至更长时间。一不小心,很可能前功尽弃,影响很大。因此,商标联合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每一个注册商标,而是围绕主商标建立防火墙,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防止他人注册使用类似商标,让动机不纯者有机可乘。同时,这些商标可以起到商标储备的作用,一旦市场需要,可以主动方便地调整商标策略,推出备用商标。

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联合商标,但《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第25条第2款已经包含了联合商标的含义,已经客观、实质地适用。因为联合商标是相似商标的相关组,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割转让;同时,只要使用了其中一个联合商标,就可以视为使用了所有的联合商标。因此,联合商标中未使用的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规定,可以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