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1,再审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根据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新的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在庭审结束后才被发现的;
2.在原审案件审理终结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的;原审审判终结后形成的,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再提起诉讼。在诉讼活动中,证据对于纠纷的解决尤为重要,是决定一个案件胜诉与否的必然之地。那么,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作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重要环节之一的新证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3.对“新证据”的认识还在审判实践的探索中。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可以做出以下基本解释:“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客观存在”是指新发现的最初形成的证据,即“新发现的旧证据”,是最严格意义上的新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查明的证据,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主要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明知该证据存在,也无法取得。
4.“原审审理结束后,作出原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人重新鉴定、重新审查、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推翻原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情形。
申请再审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2.受理再审申请。为了增强再审申请的对抗性,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3、再审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法院做出决定。
概括起来,再审就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的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定罪量刑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尚未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被改变或者被否定的;
(五)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