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标志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授予工作,保证有机(天然)食品标志产品质量,维护有机(天然)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有机(天然)食品是指经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所有食用农副产品,包括粮食制品、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野生天然食品及其加工品。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是用于证明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要求的专用标志,可以与食品商标同时使用。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有机(天然)食品标签和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标签的使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有机(天然)食品标签的食品目录。
第四条向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申请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有机(天然)食品标识申请人应当向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提交有机(天然)食品标识申请表,并出具以下资质证明: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
2、产品执行标准;
3.商标注册证;
加工企业还必须提交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标准。
农民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申请介绍信。
第六条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七条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进行审查。评审期一般为3 ~ 6个月。对于向有机(天然)食品生产转型过程中的产品,审查期为1 ~ 2年。
第八条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积极协助审查,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和说明有关情况,接受生产、加工、储运现场检查、原料跟踪检查和涉及特定要求的抽样检查。
第九条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对经审查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要求的,颁发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允许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
不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的,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标志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条《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是允许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唯一法律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持有人(以下简称证书持有人)有权在有机(天然)食品的标签、包装、广告和说明书上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
第十二条有机(天然)食品标志图形样式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制作和提供。
证书持有人在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或变色。
第十三条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时,产品的证书编号应印在标志图形的下方。
第十四条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证书所列产品上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标志的使用权不得转让给他人。
第十五条《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标志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申请,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给予正式书面答复。有效期满未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该有机(天然)食品标志。
第十六条在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持证人变更;
2.产品类型(规格)发生变化;
3.产品名称发生变化;
4、新商标的使用。
第十七条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跟踪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的使用和产品质量,监督证书持有人正确、合法使用标志。
对不符合有机(天然)食品生产加工技术规范的产品,撤销有机(天然)食品证书。
第十八条证书持有人应接受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监督和审查,按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要求建立台帐档案,报送生产、加工和销售信息。
第四章投诉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者消费者可以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投诉:
(一)产品符合申请要求,但申请不被受理的;
(二)对撤销有机(天然)食品证书有异议的;
(三)不按规定收费的;
(四)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投诉的要求和理由,并出示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国家环保局经调查、取证、核实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处理投诉的费用由责任方根据实际支出承担。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机(天然)食品证书》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撤销该证书。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为使标识变形、变色或明显损害标识形象,或违反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证书。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发现假冒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和标识的,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责令行为人停止假冒,赔偿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申请有机(天然)食品证书和使用有机(天然)食品标签需要缴纳费用。收费遵循非营利原则,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93号(价费字)56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暂定如下。
(1)申请认证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分析测试费、检测人员差旅费和服务费。无论证书是否签发,申请人都必须支付这些费用。
1.申请费暂定为200元(制作人)和400元(加工人);
2、分析测试费根据分析测定项目的数量,按平时分析费标准从优收取;
3.检查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暂定为每天50元。
(二)批准认证后,认证费为2000元(暂定)。
(3)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费按产品销售额的0.5 ~ 1%收取。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有机(天然)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