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权转让为什么不属于营业外收入,而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表明企业放弃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的利得或损失(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与处置固定资产相同,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将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其他业务收支账户确认和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也就是说,只有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所产生的净收益和支出才属于处置无形资产的利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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