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产权保护?

你好,《物权法* * *》第247条,这里怎么看完?现在看前四篇,供参考。同时,你可以看到,你不能在这里解释它们。百度知道一万字以上回答不了。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所有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文章的主旨

本文是关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立法背景

根据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出了许多规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在今天是不够的。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不仅要有比较完备的财产流转制度,而且要有比较完备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否则,社会生活中很多人与财产相关的行为就会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很多与财产相关的纠纷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有必要根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相关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以进一步明确财产的归属,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制度。

物权法起草始于1993。2002年6月5日至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的制定高度重视,花费了大量精力,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六次审议。为了制定好这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科学立法。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 * *收到人民群众意见1000余条,召开座谈会1000余次,多次召开论证会,还在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NPC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从实际出发,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反复审议,物权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认真审议,于06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款的解释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或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该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的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什么权利、他人有什么义务、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的方针是明确的,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利用市场手段,发挥经济规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人力物力的最大效益,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提高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立财产权利的归属和使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使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其效力。这与物权法的作用密切相关。物权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不要再分头争论了。商鞅在《尚军》中说:“一只兔子跑了,一百个人把它赶跑。如果不把它当兔子,你可以认为它是一百只。不决定你的名分,你老公满城卖兔,贼不敢拿。决定了你的名分,就不能决定你的名字。尧、舜、禹、唐四人一齐奔去。你与生俱来的权利已经决定了,但是穷人和小偷拿不走。”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A,给A使用。后来因为价格、熟人等原因,房子卖给了B,房子随B过户,房子归谁?B可以要求A腾出房子吗?解决一物二卖的方法有很多,比如按照合同订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房屋的权属,按照有无付款来确定房屋的权属,按照买受人是否实际占有房屋来确定房屋的权属。另一种方式是根据房屋是否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来确定房屋的权属。以上解决方案都有一定的道理。没有物权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了物权法,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规定了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一,要看房子有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有,

转移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为房屋所有人。虽然是A先买的,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虽然B是后来买的,但是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的所有权人为B,因此,B有权要求A腾退房屋。甲方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甲方与原所有权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方可依据合同向原所有权人主张赔偿。因此,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可以明确所有权,划分纠纷,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东西可以自己用,也可以给别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业务技能的人。物权法给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了很大的空间。《物权法》不仅规定了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还规定了其他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权。同时,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的权利也有诸多限制,如物权法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相邻关系的规定、征收征用的规定等。制定物权法是为了充分发挥物权法定分割和物尽其用的作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使“有恒产者有恒心”。确保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物权法以明确物的所有权和物的效用为立法目的。

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一系列规则来确定物权的归属,明确物权属于谁,二是通过物权保护方式方法的规定,使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三,通过规定国有资产的范围和行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通过规定集体财产的范围和行使,保护农村和城镇的集体财产;通过规定私人所有权和业主对建筑物的不同所有权来保护私人拥有的合法财产;通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权,保护权利人的物的使用权。总之,制定物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有效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母法,其他法律都是从宪法派生出来的。宪法规定大政方针,其他法律必须体现宪法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宪法精神。物权法以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立法宗旨,以基本经济制度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原则,在保护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的分则中贯彻宪法规定的保护公私财产的精神。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第二条因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为物权客体的,从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权和专有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文章的主旨

本文是关于物权法范围的规定。

●条款的解释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的归属是指谁是物的主人,谁是物的主人。确定物的所有权,就是在民事上确定产权属于谁,这是使用物的前提。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必须确定物的归属原则,这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业主使用自己的财产,还是送给他人,都是对财产的使用。物的使用是我们拥有物的目的。物权法调整因物的使用而产生的关系,确定物的使用规则,这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物权法适用于因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一般不调整所有物的所有权和利用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所有权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关系”。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物权法属于民法,调整横向社会关系;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纵向关系也涉及到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这种关系主要由行政法和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规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树木和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东西,如汽车、电视等。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中对物的分类。之所以这样分类,主要是为了便于根据不动产和动产各自的特点进行规范。物权法中的物通常是有形的或有形的,指的是物理上的东西,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等。所谓有形之物或有形之物,主要是相对于精神产品而言的。作品、商标、专利等。都是精神产品,是无形的还是无形的。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专门法律调整。世间万物,并非所有有形之物或有形之物都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物权法》能够调整的,也必须是人类能够支配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原来不能控制和利用的东西也可以控制和利用,这也纳入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调整的物的范围也在扩大。

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某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到这些精神产品,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物权法》第223条规定,蔡6在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押。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权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因此,在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权利是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是财产权利的一种,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某些事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为财产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以也叫“绝对权利”;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所以物权又称为“对世界的权利”。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的问题,如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的问题。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不是要求与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人。正因如此,债权被称为“人权的权利”和“相对权”。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保证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质押、留置等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此外,还有两个相关的问题需要解释:

1.“物权”、“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这部法律的名称是《物权法》。有人认为“产权”不好理解,“产权”好理解。建议将法律名称改为“物权法”或“财产所有权法”。这里要说明的是,物权比财产权更宽泛,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债权主要由合同法调整,知识产权主要由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调整,继承权主要由继承法调整。同时,“财产所有权”一词仅在所有权方面比“财产权”更窄。物权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后两种权利也是相对独立的物权。因此,这部法律的名称不应称为“物权法”或“财产所有权法”,而采用“物权法”更为准确

2.关于物权主体。该条第3款和第1条将物权主体描述为“权利人”。立法过程中对物权主体如何表述意见不一,有的建议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有的建议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的建议定义为“国家、集体、私人”;有的建议定义为“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人认为国家作为物权主体,可以纳入法人;有人认为“权利人”的使用可以包括各种物权主体,是合适的,不需要改变。以上观点各有一定道理。目前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解决了这一问题。占卜的规则也不一致。该法对物权主体的表述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统一表述为“权利人”,如L条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第二章和第三章中规定的“权利人”。二是根据有关章节和具体规定,表述为国家、集体、私营、单位、个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在现实生活中,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都是物权主体,但在制定《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时,是将其归为二类主体、三类主体还是四类主体,可以一并研究。本法对物权主体的表述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不影响今后制定民法总则时对民事主体的统一规定。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文章的主旨

这篇文章是关于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条款的解释

在立法过程中,有人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我国物权法应当突出对公有制的保护。有人认为物权法属于私法,应当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我们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产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作为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精神。因此,物权法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坚定不移”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个物权法之中。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生产过程和生产资料的分配主要靠计划和调拨来完成。所有制比较简单,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虽然有小规模的消费市场,但不是大的生产资料市场,所以不是市场经济,是计划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实行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在市场经济中,多种所有制经济才能共同发展。市场经济是人类创造的经济发展的文明成果,能够充分发挥生产者的积极性,合理配置资源,创造高效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繁荣。因此,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保证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财产关系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没有平等财产关系就没有物权法。因此,物权法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其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文章的主旨

这一条是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的原则。

●立法背景

传统民法没有将平等保护财产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原则。10由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保护是民法的应有之义,没有必要将其规定为单独的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同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市场经济关系。物权法有必要明确规定平等保护财产权的原则。

●条款的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返还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对所有民事主体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决定的。对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经明确规定,民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该条规定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各种市场主体都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中运行,相互有联系。所有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遵守同等规则,承担同等责任。马克思说,“商品生来平等”。如果各种市场主体得不到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即使财产不进入市场交易,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依法确定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作为产权主体,无论是国家和集体财产权,还是私人财产权,都应当受到同等保护。否则,不同权利人的财产权受到同等侵害,国家和集体要多付出,私人可以少付出。这必将损害群众依法创造和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人民富裕和社会和谐。需要注意的是,平等保护并不意味着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同。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要确保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这是经济法和行政法明确规定的。

也需要说明一下。该条规定了“其他权利的物权”,因为该条从所有权的角度对物权主体的分类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仍然存在不能完全纳入“国家”、“集体”、“私人”的权利人,如公益基金会。因此,定义了“其他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