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九九鸿福被保险人可以退保吗?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
第六条保险金额自生效日起每年增加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应当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存续至每满三周年生效日,保险人给付保险单所列保险金额的10%。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将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重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打架、醉酒、自杀;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伤害自己;
战争、军事行动和动乱;
5.核辐射和污染;
没有驾照或者酒驾。
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保险费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年度交付、半年交付和月度交付。年度保险费的缴纳期限为自生效之日起至每年该日对应月份的月末。每半年缴纳一次的保险费,缴费期间为生效日对应月份的6月1日至当月月末;每月保险费的缴费周期为6月1日至每月月底。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按年、半年度或月度交付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费支付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缴费期间。
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十五条按年、半年度、月度交付的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付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为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在保费缴纳宽限期内,公司仍将负责保险。投保人未在保险费缴纳宽限期内缴纳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自保险费缴纳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中止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两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本公司自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未能与投保人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1第九条所列情形;
2.第十七条所列情形;
3.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4.第十一条所列情形;
5.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后,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两年以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
保险合同终止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身份证明和最后一次付款收据向本公司领取退保金。发生本条第1、2、3、5、6项事件的,本公司按照本条现金价值表向被保险人支付退保金。情况4,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支付退保金。本保险合同在本公司向投保人支付退保金后立即终止。
受益人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变更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丧失或者放弃依法受益的权利,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承担因通知延误而增加的查勘费用。
高度身体残疾的鉴定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被保险人自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治疗尚未结束的,按照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
申请付款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生存至第三年生效的相应日,受益人凭保险单、投保人身份证明和最后一次付款收据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受益人应当持保险单、受益人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者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最后一次给付的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高度身体残疾的,被保险人应当持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给付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时,应当扣除未支付的保险费。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的年龄按一岁计算。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未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索赔限制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被保险人知道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合同纠纷
第三十二条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译
第三十三条本条所称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外部、突发性、非故意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四条本条所称高度肢体残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咀嚼、吞咽和言语功能完全和永久丧失;
③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严重残疾,需要终身护理的;
(4)双上肢以上腕关节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⑤踝关节丧失或双下肢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一条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条下肢踝关节以上功能丧失或完全永久丧失。
如果是新版本(1999年以后),没有第六条在相应生效日每年增加保险单所列保险金额的5%。也就是说,投保人只能按照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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