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一般提交多少?

法律主观性:

诉讼费用是民事诉讼中将要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是非常重要的费用。一、一般交多少律师费?根据案件性质和不同阶段,交纳的诉讼费标准不同,具体如下:(1)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按照规定需要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分别交纳:①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交纳: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2.5%;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②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给付:离婚案件每件给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等一下。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①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一是没有执行金额、价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 二是执行金额或价款不超过654.38+0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000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三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标准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缴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费和误工费,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二、立案后何时交纳诉讼费,诉讼费应在立案时立即交纳。如果你当时没有这笔钱,法院会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在7日内交纳。逾期不缴纳的,按主动撤诉处理。法院将在立案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第三,最后1谁来承担诉讼费。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但有几种情况需要注意:(1)当事人要求部分胜利部分失败的,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协商负担。(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收费减半;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应当承担。(4)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2.二审、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负担为:(1)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2)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承担。

法律客观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交纳:65,438+0。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赔付: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