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销量等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起草和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起草和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辖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复检。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受地理标志和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使用专用地理标志的,应当在专用地理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特殊地理标志的,应当同时使用特殊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者包装上标注地理标志标准代码或者批准公告号。

(3)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使用特殊地理标志的,应当同时使用特殊地理标志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特殊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要求,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注;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特殊地理标志的使用情况。

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流程: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可以采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申请流程与普通商标相同,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法律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标志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特殊标志,表明使用该特殊标志的产品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特殊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符、中国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异体字、小麦、天坛图形组成,为绿色(C:70m:0y:100K:15;C:100 M:0 Y:100 K:75)和黄色(C:0 M:20 Y:100 K:0)是特殊标志的基本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