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写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1
申请人:
受访者:
行政复议请求:
责令办理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
最近去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房管部门以书的遗嘱要公证为由不予受理。
一、既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既然遗嘱生效,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有效文件。
2.《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继承和遗赠;该条规定,遗嘱继承生效或者遗嘱继承事实发生后,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无需办理遗嘱公证。
3.在被申请人的回复中提到“其真实性、合法性仍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证明”,这意味着被申请人对自写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存有疑问。《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说,申请人对自拟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房管部门和登记人员不承担责任。《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也规定不能保证自拟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具体如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证或者公告无效;申请人提交错误或者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承法》第七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伪造、篡改、毁弃遗嘱的,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规定,登记部门对自拟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怀疑。登记员对申请人“自拟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询问,询问结果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存档。
4.回复中提到,要求申请人提交“有效继承证明”。我们提交的《继承证书》不是有效的吗?你们房管部门怎么能认定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无效呢?《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继承证书》,该继承证书为自拟遗嘱,该自拟遗嘱有效。无效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你的登记部门和登记人员不负责任。
5.批复强调,《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公证工作的联合通知》仍然有效。我们不否认这个通知的法律效力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
(一)《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矛盾。《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于1,20__《办法》于2014年7月生效,该办法不需要办理《继承证书》(自拟遗嘱)公证。
(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前置许可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部门规章无权设定,更何况即使是部门规章也不是本通知,无权设定前置许可。
1,20__ _年7月起施行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91的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如何根据本通知办理产权转移?
复议申请书2
申请人:
受访者: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不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于2000年2月22日在红星路+65438作出的编号为_ _的处罚决定,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事实和理由:
1,_ _ _决定处罚50元,扣1分。处罚依据是“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然而,执行处罚的警官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当时没有系安全带。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员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
2.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询问当事人的电话等联系方式,两栏也没有填写。因此,申请人认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3.在这起事件中,申请人在道路上正常行使的情况下被警察拦下并受到处罚。申请人认为这种处罚方式不妥,违背了道教精神。此外,警官让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时,申请人询问是否需要签字,警官将此事放在一边处理其他事情,让申请人等待。这样合适吗?
复议的目的和要求:申请人认为处罚决定。
1,证据不足。
2.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要求撤销第号处罚决定_ _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签发。真心希望一线民警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感谢交警的辛苦付出!
书面复议申请3
申请人:
受访者:
1.从程序上看,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办案。
1.被申请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受理本案,但在《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下,只有在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就是说,在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处理申请的请求的情况下,案件不能受理。《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这一程序的要求作了严格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起诉状”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必须由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国外,但未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提供其请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证据。被申请人如何拥有管辖权?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的,被申请人除向上级报告查处工作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但申请人至今没有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举报材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此案。
4.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金色本田-电动车”是因为不当使用侵犯了本田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规定,“本田”商标的注册人在日本,被告无权管辖。
5.经审理,被申请人以笔误为由撤销了“高工商高婷字(20__)第12号”,重新出具了“高工商高婷字(20__)第21号”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是滥用行政权力的恶劣行为,不能使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二、从实体上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金色本田I”商标没有任何问题,也没有违反《商标法》。在自己的电动车上标注并告知消费者车辆为“金色本田-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对“金色本田I”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原因是“Honda”商标和“Golden Honda I”商标在客观上并不相似,两个字的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和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金色本田一”由四个汉字组成,字体、大小、颜色都一样。结合相关公众对市场上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感知和关注度,对比“本田”与“金色本田One”的区别以及不同产品之间的区别,可以综合判断这两个商标不相似,相关公众不会混淆商标或产品或误解其来源。
3.常州高辛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申请人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申请人生产的“金色本田One”电动车是符合《关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度的通知》(见江苏省经贸委[20 _]61号、[20 _]189号)的产品。申请人可以在省内任何一个地方的车管部门办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
5.被申请人作为处理本案的行政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金宏达一”商标侵犯了“本田”商标。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的办案人员认为,由于两辆电动车商标上印刷的“金色本田I”字样被错印为1,认定申请人突出使用“金色本田”字样是“鸡蛋里挑骨头”。如果申请人想突出使用“金色本田”,为什么高淳县销售的28辆电动车中只有两辆使用“金色本田1”?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莫须有”的指控,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申请人已向贵国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希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申请书4
申请人:乔_ _性别:男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1991 6月22日。
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学。
联系方式:187440 _ _ _
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徐才安职务: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麻城市人民政府无所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我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__年9月26日,我向麻城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根据邮局的短信显示,麻城市政府在9月30日收到了我的申请,但是直到20__ _年10月22日才电话收到我的邮件,我告知对方尽快书面回复我的申请,但到目前为止,麻城市政府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事实上,我在书面邮件中明确表示,我想通过书面邮件获得相关信息。事后给麻城市政府打电话,还是无果。希望贵国政府能给我一个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规定,麻城市的这一不作为行政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国政府能尽快给我答复!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相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我在此传达
黄冈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书面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_ _ _ _ _ _ _ _ _ _綦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__ _年6月65438+10月65438+9月9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于9月29日作出《关于省道s268 _ _ _綦江段改建工程申请报告的批复意见》(粤法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批准省道s268綦江段改建工程。因本建设项目用地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当依法撤销的。具体原因如下:
1.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该项目未通过用地预审,程序严重违法。
《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通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审批或审批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者预审不合格的,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规定,附下列文件: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但在被申请人作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道s268线綦江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意见》(粤发改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2、缺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法定要求审批项目的。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规定,附下列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准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在作出《省道s268线綦江路段改建工程申请报告审批意见》(粤发改788号)具体行政行为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严重违反程序。
二、未履行听证且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_ _省发改委在作出粤发改788号《关于省道s268中山綦江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意见》时,未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省道s268线中山市綦江段改建工程申请报告的审批意见(粤发改委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特此向你局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我在此传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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