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制度的特点
1.商标权的设立采取使用原则。
也就是说,要在美国获得商标注册,商标必须是实际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没有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不能在美国注册,因而不能获得商标权。商标权的设立和保护是基于商标注册的法律事实。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法律会对这类商标的抄袭、抄袭、伪造、假冒进行追究。商标权的设立和保护虽然以商标注册为基础,但并不意味着谁先注册谁就最终拥有商标权。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他人首先使用的商标的,该商标的第一使用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排除,取得该商标的商标权。这种异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否则别人会得到一个无可争议的商标。商标在美国的联邦注册可以被推定为在美国各州使用,并在全美范围内受到保护,无论其是否在各州注册或使用。如果一个商标只在其使用和注册的州受到保护,它在其他州就不受保护。
2.外国商标允许在美国注册,前提是该商标在美国使用或打算使用,并在原产国注册。
在美国申请注册,必须提交说明商标用途的证明和宣誓书,并提交原产国出具的注册证明。在美国注册的申请必须与在原产国的申请完全一致。在美国注册的商标必须在美国实际使用,注册后6个月内必须提交使用证明,否则可能被他人以不使用为由撤销,或者直接被美国注册机关撤销。
3.允许注册和提供保护的商标类型。
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徽章商标,其形式包括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和听觉商标。
4.保护注册商标,维护正常的商标法律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是1988商标法修正案的中心环节。
美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是通过对假冒行为施以重罚来实现的。对个人造假者,初犯处以25万美元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第二次处以654.38+0万美元罚款或654.38+0.5美元以下监禁。
《商标法》还详细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内容,将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的一部分。
5.商标注册实行主副部注册制。
在主部注册的商标在显著性方面有严格的要求,而在副部注册的商标在显著性方面有更宽泛的要求。因此,在主部门注册的商标比在副部门注册的商标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
根据1988的商标法修正案,一些不能在主部注册的商标可以在副部注册。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商标有了“第二层含义”,即公众对商标有了一定的了解后,可以推广到主部注册。所以,虽然在主部争取商标注册是每个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目标,但是如果主部得不到注册,可以先在副部争取注册。
6.注册商标应当限期保护。
保护期为10年,允许延期。每次延期的有效期为10年。美国提供续展保护的条件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美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续展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只要手续合格,就可以批准续期申请。
联邦注册商标的保护期始于联邦注册号的公布。在各州注册的商标的保护期从颁布州注册证书时开始。在普通法的管辖范围内,商品的保护期只有在一家公司开始用商标标记推销其商品时才开始。
7.注册商标实行权利设立和权利保护相分离的制度。
即商标权的设立由联邦专利商标局及各州商标主管机关行使,而商标权的保护则由美国司法机关负责。商标一旦被核准,很快就会通过发布商标公告的方式公之于众,输入电脑,传送到全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和司法机关,以便司法机关受理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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