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发布别人的照片违法吗?
一.一般原则
公民复制自己形象的权利——同意或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和空间复制自己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二。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其同意;二是为了利益。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其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籍封面、印刷日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自己拍摄的影片、将肖像移出公开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需要财产损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肖像用作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未经公民同意的,视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此外,恶意损毁、污损、丑化公民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犯肖像权。
三。侵犯肖像权的赔偿
肖像权侵权的损失一般是精神赔偿。《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利润;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上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扩展数据:
案例: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隐私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萍乡某体育公司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向原告方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方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65438+2006年2月25日,原告方在萍乡某体育公司经营的健身俱乐部办理了年卡。9月3日,方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分享了一条内容“今天从易经里学了一个减肥方子,现在送给有缘人”并配有9张照片。
9月21日,被告公司员工易某在朋友圈分享了一条内容:“与其找一千个理由证明自己不是懦夫,不如用一个结果证明自己是勇士,坚持锻炼的效果!毅力值得我们敬佩!快来加入我们吧!”附上四张照片,其中三张是方在微信中分享的个人照片,另一张是易某的二维码图片。
方通过朋友了解到自己的照片被易某使用,内容已被广泛传播。当天下午,易某将方某的照片全部删除,随后双方就此事进行了沟通。双方无法就如何赔偿达成一致,方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照片为其公司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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