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查询有哪些局限性?

商标查询的局限性如下:

首先,不能绝对保证查询的准确性。没有一个国家或机构能保证查询的绝对准确性。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查询的档案不够完整准确,查询者对近似的官方审查尺度把握不准确。他们把应视为近似的商标视为不近似而不上报,但不应视为近似而判定近似。

二、从查询范围看,有些国家只能查询文字和数字商标,不能查询图形商标。相对而言,文字商标和数字的查询相对简单,而图形商标的查询则比较繁重和困难,这使得一些国家不接受图形商标的查询。因此,在这些国家,人们无法通过申请前的查询获得预先注册或申请的图形商标的情况,因此无法知道在申请过程中是否会遇到障碍。

第三,新提交的申请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查询到。新提交的申请通常要等几周才能拿到正式收据。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图样、商品、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只有在正式收据发出后才能录入计算机数据库或记录在商标文献库中。所以会有一些申请很久没有提交,查询不出来,搜索者要提交的这部分申请可能会有障碍。

四、申请优先权可能构成对申请提交后的询问的障碍。根据《巴黎公约》,来自《巴黎公约》任何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一个成员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向另一个成员国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可以主张优先权,即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因此,一些商标申请可以通过主张优先权获得更早的申请期,这可能对实际申请日提前的商标申请构成障碍。由于这种情况的不可预测性,商标查询是无能为力的。

五是跨类近似商标难以识别。大多数国家都是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进行查询,但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与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分类存在跨类近似问题。例如,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分类表中明确指出,国际分类表第21类中的化妆用具与第3类中的化妆用具相似,第9类中的焊接设备与第7类中的焊接设备相似。

还有一些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没有列为跨类近似,但根据商品的性质和用途,可能被审查员认定为与另一类商品近似。如使用第7类商品的“火花塞”商标申请,经异议后被裁定与第12类“汽车用火花塞”的另一注册商标近似。对于这类商品,只在一种商品上搜索是不够的。只有依靠具有丰富商品分类知识的专业人士的建议,才能尽量避免遗漏可能构成障碍的商标注册或申请。

6.可能构成障碍的驰名商标不在查询范围内。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当受到保护,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当由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或者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因此,如果一个无法通过商标审查发现的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根据《巴黎公约》享有保护,就可能对类似商标构成障碍。还有,驰名商标的保护往往不局限于其注册的类别和商品,这是商标查询前必须了解的。比如某饮料生产企业的商标没有在“服装”上注册,但因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另一企业在服装上注册的相同商标被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