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报了中南大学的自考本科,英语已经过了。怎样才能拿到学士学位证书?

11.中国嘉利通有限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嘉利通有限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于赫尔利有限公司包租的“白马王子”号在驶往外国港口途中遭遇飓风,直到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装货。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按照信用证条款签发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货港。嘉利通有限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在通过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导致部分棉花燃烧。队长在下令灭火的过程中,导致部分棉花被打湿。由于船舶在装货港延误,船舶到达目的地时棉花价格下跌,嘉利通公司在出售剩余棉花时不得不大幅降价,给嘉利通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问:1。途中烧棉的损失是多少,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2.嘉利通公司能否向承运方追回棉价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1。烧毁的棉花属于一种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买方已将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湿损部分属于共同海损。2.你可以从承运人那里追回棉价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已经会签了提单。卖方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或之前完成装运,承运人也未能如实注明。(关于保函,《海牙规则》不承认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保函,但《汉堡规则》将其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了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包括提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在欺诈的情况下,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汉堡规则,保函是基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都有效,承运人在赔偿买方损失后,可以向托运人即卖方追偿。但我国《海商法》并未明确承认保函。)

12.甲国通知乙国禁止从乙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激素含量超标,影响人民健康。B国调查后发现,A国销售的羊肉激素含量与B国相同..还发现A国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违反了G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犯。A国反驳说,他们采取的措施没有违反GATT原则,是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问:1国家的做法。违反关贸总协定的原则?违反了哪条原则?为什么?2.A国反驳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A国以国民健康为由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却从c国进口同等质量的羊肉,这种做法是对不同成员国相同或相似产品的歧视。与此同时,同样的羊肉正在A国销售,A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这也是保护本国产品,歧视外国产品,未能实行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的平等待遇。2.A国反驳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A国虽然援引GATT20一般例外条款,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由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但却允许在国内销售相同产品,从C国进口相同质量的产品,属于滥用GATT20一般例外条款。这些措施构成任意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变相限制国际贸易。

十三。2006年3月1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b国申请注册“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请史密斯律师代理相关事宜。C国商标管理局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了同样的申请。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有限公司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局驳回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有限公司未在本国申请该权利。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有限公司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局驳回申请,理由是不符合D国商标法注:上述国家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1。什么是优先级?申请优先权需要提交哪些文件?2.如果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关能否驳回申请,为什么?

答案:1。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优先权期间对他人的同一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授予优先权人。应提交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和以前申请的副本。2.D国不能拒绝申请。因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其他成员国也应该接受注册申请,保护本国注册的所有商标。

14.a雅的公司从B国亚马逊有限公司引进了一条自动化生产线,其中涉及一项专利技术。Dayard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法律顾问Mary Rand解释此事,并讨论了专利的使用问题。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德兰(Mary Delan)介绍,许可协议的种类根据标的的不同,根据许可协议使用范围的不同,其使用权限也有所不同。最后,提出了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B国亚马逊有限公司提出必须在许可协议中写明:1。进口商无法对该技术进行进一步研究;2.进口商必须雇佣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3.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技术的完整性,我们不能对现有技术做任何改动,哪怕是不适合当地条件的;4.在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应该从B国的TWT公司购买..a国雅迪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没有必要向B国TWT公司购买原材料。

问:1。如果你是公司的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你如何根据不同的对象介绍许可协议的类型?2.如果你是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如何介绍许可协议的使用范围?

答:根据许可协议适用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权范围,许可协议的类型有:独占许可协议,即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转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单独将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转让的技术。独占许可协议:指受让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有权使用技术,许可方不能单独将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技术的权利。通用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仅受让方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而且许可方也可以将某项技术使用或许可给第三方。交叉许可协议:是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交换给对方使用的协议。该许可可以是独占性的、排他性的、有偿的或无偿的。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人可以将其已转让的技术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

15.以赛亚有限公司是跨国公司西比尔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专门从事食品加工和出口。以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的财务危机被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西比尔有限公司对以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证明:一、锡比亚有限公司的债权达到以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负债的45%;第二,以赛亚有限公司出口的产品85%卖给锡伯有限公司,价格比其他买家优惠;第三,Isiah有限责任公司向西比尔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允许作为债务人的母公司集团延迟支付其他债务。

问:Sybil有限公司是否对埃塞俄比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负有责任?为什么?

答:目前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责任问题有三种观点和做法:1。有限责任原则;2.全面负责的原则;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本案中,上述证据如经查证属实,表明母公司西比尔有限公司以其子公司以赛亚有限公司的形式实施了欺诈行为,即骗取以赛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西比尔有限公司对以赛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Sibir有限公司对Ethia有限公司1的债务承担责任。需要明确的是,Isiah股份有限公司作为Sibir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国法人,即Sibir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Ethia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Isiah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Isiah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Ethia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Isiah有限责任公司只在自己的资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债务。2.但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利益;独立管理,不受干涉;破产清算期间,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首先,Isiah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其次,西伯利亚跨国公司是埃塞俄比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利用跨国公司的内部关联性,对埃塞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控制和不当干预,使其从事大量非正常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和资产,拖延行使到期债权,逃避债务,最终因金融危机而破产,影响埃塞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债权人除依法向清算组织登记债权外,有权要求西比尔有限公司承担债务,西比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6.中外合资企业Polyda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2000万美元的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按时还款的问题。

问:作为律师,你如何回答?

答案: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2.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真实,其贷款项目已获得合法批准和授权。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定抵押和其他担保权益,并应确保贷款人在清偿时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4.违约和救济条款应明确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的救济措施。

17.汇通有限公司与恒利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还与阿根廷亨利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葡萄酒生产线的合同。汇通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的买方,从阿根廷亨利有限公司购买了葡萄酒生产线,租赁给恒力有限公司,根据汇通有限公司与恒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阿根廷亨利有限公司对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负直接责任。如有质量问题,恒力有限公司将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公司索赔,汇通有限公司与阿根廷亨利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恒力公司虽非合同当事人,但也签署了相关条款,注明“确认本合同及其条款”字样。质量问题发生后,恒力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公司索赔,该公司以恒力公司无权提起诉讼和索赔为由予以拒绝。

问:1。恒力有限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公司索赔?2.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主要有几种类型?

答案: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有一个特别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即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有一个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的条款,即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将租赁公司对供应商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对供应商行使请求权。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约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条款,故恒利有限公司有权直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2.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以融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必要设备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物合双重功能。国际融资租赁是指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有以下几种:1。融资租赁。2.杠杆租赁。3.供应商租赁。4.运营租赁。5.售后回租。6.转租还是分租。

18.为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公司与美国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654.38+0.2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将按照恒力纺织有限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买一套纺织机械设备,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公司向解宝机械有限公司购买..该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将该设备租赁给恒力纺织有限公司,租期为4年。租赁期满后,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恒利纺织有限公司收取财产转让费6.5438亿元,设备归恒利纺织有限公司所有,同时,三方约定,若解宝机械有限公司的设备存在缺陷并给恒利纺织有限公司造成损失,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将解宝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恒利纺织有限公司,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协助恒利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索赔设备出现技术问题后,恒利纺织有限公司随后向解宝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损失并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解宝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利纺织有限公司,而是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恒利纺织有限公司无权要求赔偿。恒利纺织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问:1。恒利纺织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向解宝机械有限公司索赔?2.缺陷保修免责的理由是什么?

答案:1。恒利纺织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有一个特别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即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有一个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的条款,即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将租赁公司对供应商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对供应商行使请求权。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约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条款,故恒利纺织有限公司有权直接向出卖人索赔。2.缺陷免责原因如下:1)任意法律法规。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具有任意性,允许合同双方通过特别约定进行变更。2)系统本身的要求。多数案例认为,融资租赁的经济功能是向使用者提供融资,具有金融性质。因此,瑕疵担保的免责是融资租赁制度本身的要求。3)用户的选择责任。融资租赁是用户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选择设备,租赁公司完全按照用户的指定购买。所以用户要对错误的结果负责。4)租赁公司缺乏商品知识、信息、经验和处置能力,其职能只是向用户提供融资,故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5)融资租赁合同有免责合同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的条款,即约定租赁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使用者,使用者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

19.为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公司与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654.38+0.2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将按照恒力纺织有限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买一套纺织机械设备,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公司向解宝机械有限公司购买..该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将该设备租赁给恒力纺织有限公司,租期为4年。租赁期满后,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恒利纺织有限公司收取财产转让费6.5438亿元,设备归恒利纺织有限公司所有,同时,三方约定,若解宝机械有限公司的设备存在缺陷并给恒利纺织有限公司造成损失,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将解宝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恒利纺织有限公司,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协助恒利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索赔设备出现技术问题后,恒利纺织有限公司随后向解宝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损失并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解宝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利纺织有限公司,而是亨利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恒利纺织有限公司无权要求赔偿。恒利纺织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问:1。亨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设备的缺陷负责?

2.保修免责有哪些特殊的无效性?

答案:1。亨利金融租赁公司不负责。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有一个特别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即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有一个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的条款,即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将租赁公司对供应商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对供应商行使请求权。本案中,租赁合同已约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条款,故恒利纺织有限公司有权直接向出卖人索赔。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也可能被确认为无效。一、租赁业务选择供应商、设备类型、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二是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但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对瑕疵不知情,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免责合同无效;第三,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第四,用户没有获得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索赔权。

20.1946,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部设在喀麦隆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对其所有公司收入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注册地在喀麦隆,总部在喀麦隆雅温得,产品和销售不在英国。因此,你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认为,Ester Oil Limited的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少数董事在喀麦隆,大部分董事在英国伦敦。公司的重要决策都是在英国做出的,所以酯油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确定应缴纳的税款标准是多少?2.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是什么?

答:1。埃丝特石油有限公司认为,向英国纳税的前提是英国应对居民税或源税拥有管辖权。首先,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其居民身份的标准是注册地标准和总公司所在地标准。即认为公司注册地在喀麦隆,总部也在喀麦隆,所以公司是喀麦隆居民,英国对公司没有居民税收管辖权。其次,其认为公司的产品和销售不在英国,即收入不来自英国,因此英国没有税源管辖权。因此,它认为它不应该向英国纳税。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有以下标准: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的所在地标准。按照这个标准,法人的实际管控中心是该国居民,否则就是该国非居民。法人的实际管理控制中心一般是指董事会,董事会所在地是法人的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2)法人注册地标准。本标准指法人注册为居民的国家。3)法人总部所在地标准。总公司是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和全部经营活动以及法人损益统一核算的总公司和总公司。总公司所在的地方,就是那个国家的居民。4)控制选项标准。按照这个标准,控制公司期权的股东被视为哪个国家的居民。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标准。即法人是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国的居民。

21号。1946,Este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部位于喀麦隆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对其所有公司收入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注册地在喀麦隆,总部在喀麦隆雅温得,产品和销售不在英国。因此,你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认为,Ester Oil Limited的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少数董事在喀麦隆,大部分董事在英国伦敦。公司的重要决策都是在英国做出的,所以酯油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1。英国法院判定应纳税的标准是什么?2.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是什么?

答:1。英国法院认为,英国对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拥有居民税收管辖权,认定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为英国居民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控中心的所在地标准。即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哪里,就是哪个国家的居民。法人的实际管理控制中心一般指董事会。在本案中,英国法院认为,酯油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大部分董事会在英国召开,公司的重要决策在英国做出,因此其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向英国纳税。2.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有以下标准:1)居住标准。住所一般指自然人的永久住所。任何在自己国家有住所的人,无论其国籍如何,都是该国国民,而在自己国家以外有住所的人是非居民。2)居住标准。居住地是指在一个国家居住了一定时间的地方,虽然不是永久的。各国在税法上对居住多久才算“居民”有不同的规定。3)居住地和居住地组合的标准。目前,该标准在国际上被广泛使用。4)国籍标准。按照国籍标准,自然人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都被视为该国居民。5)意图标准。该标准规定,自然人有在该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故意的,视为该国居民。

22.2004年底,希腊Dodgson公司从其罗马分公司获利6.5438亿美元。道奇森的丹麦子公司盈利50万美元,向道奇森支付了20万美元的税后股息。

问:1。上述税种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2.什么是国际双重征税?

答案:1。希腊和意大利对罗马道奇森公司65438+万利润征收的税,希腊和丹麦对道奇森公司从丹麦子公司收到的20万股息征收的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上述第一种情况,希腊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对道奇森公司海外经营所得征税,意大利按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道奇森公司通过罗马常设机构经营所得征税;在第二种情况下,希腊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对道奇森公司的海外投资收入征税,而丹麦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其从丹麦子公司获得的投资收入征税。在这两种情况下,两个国家同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和同一征税对象征税,这就是国际双重征税的情况。2.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和同一征税对象征税。

23.2004年底,希腊Dodgson公司从其罗马分公司获利6.5438亿美元。道奇森的丹麦子公司盈利50万美元,向道奇森支付了20万美元的税后股息。

问:1。上述税种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税?2.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答案:1。丹麦政府对道奇森公司在丹麦的子公司取得的50万英镑利润中分配给道奇森公司的股息(20万英镑)征收的税收和希腊政府对道奇森公司股息(20万英镑)征收的税收属于国际重复征税。即子公司的收入、东道国征收的所得税、分配给母公司的股利、母公司东道国征收的所得税。对于同一征税对象,两个国家分别对不同的纳税人征税,这就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情况。2.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针对同一征税对象分别征税。

2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原告亨利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汇通有限公司的《螃蟹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原告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纠纷案。在指定仲裁员并提交答辩书后,被告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抗辩,理由是合同中规定合同在乙方(投诉人)通过传真确认后生效。然而,申诉人至今没有证实这一点。因此合同尚未生效,无法仲裁。

问:1。你认为可以仲裁吗?2.这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1。仲裁是可能的。2.《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即仲裁协议是独立的。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应被视为独立的条款或与合同其他条款相分离的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及其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仍可根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5.2003年6月,中国ALT有限公司(买方)与法国伊丽莎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200台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就交货日期发生了争执。法国伊丽莎白有限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向中国ALT有限公司发出了出庭传票。

ALT有限责任公司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该如何回答?

你应该对另一个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仲裁协议在两个方面排除了管辖权:一方面是指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必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按照仲裁协议向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我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外,《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也规定,缔约国法院受理案件,当事人就本案所涉事项达成仲裁协议的,除非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失效或者无法执行,否则应当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责令当事人将案件提交仲裁。另一方面是指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我国《仲裁法》第九条也有类似规定。